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中國和平崛起,引來西方國家圍攻;中國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卻引來西方國家無理打壓。他們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屬於粗暴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國人講究「後發制人」,也講究「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因此,面對西方國家制裁和干涉我國內政的行為,中國通過訂立《反外國制裁法》(反制裁法)採取相應反制措施,屬於依法反制,是合情合理的。
反擊西方國家強盜行徑
應該說,中國出台的反制裁法已經起到了威懾作用。美國一些人聲稱,中國的反制裁法是針對西方國家的,可能會損害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利益,導致美國不能制約中國的發展,云云。這一方面暴露出其強盜心態,即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可以為了限制中國的發展採取制裁措施,但是中國不能反制,否則就是損害美國利益;另一方面也說明了訂立反制裁的必要性,對於強盜行徑,中國理應依法採取必要的正當防衛措施。
反制裁法只有十六條,但明確了反制裁對象和措施。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進一步規定反制裁對象範圍:(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規定反制裁措施:(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四)其他必要措施。
這些規定,在其他國家的反制裁法律中也可以看到,因此是符合國際普遍標準的做法,體現了我國對反制裁對象和措施規定的合理性。
近日有意見認為,反制裁法沒有提及港澳如何落實,如果香港要落實反制裁法,需要按基本法將法律納入附件三,由香港進行本地立法。筆者認為,從「一國」的層面看,港澳跟從執行反制裁法是應有之義。再說,西方國家也不斷無理打壓和制裁特區政府官員,嚴重阻擾特區政府打擊黑暴和維護國家安全。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也完全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反擊西方國家的制裁。
香港跟從執行是應有之義
但從「兩制」角度看,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反制裁法如果要在港澳實施,理應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進行。但是,在是否「由香港進行本地立法」的問題上,需要看基本法是如何規定的。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可見,全國性法律「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是兩個選項。由於反制裁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無涉及兩種制度的協調問題,因此,可考慮由特區政府在當地公布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去年5月28日高票通過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去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當地公布實施。所以,反制裁法也應該可以按此方式在香港實施。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年6月16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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