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前年國慶日非法集結案近日宣判,包括黎智英在內的10名被告分別被判囚14個月至18個月。但令人震驚的是,胡雅文法官剛作出判決後不久,她的辦公室就收到多個恐嚇電話。致電者聲稱「會對她及其家人不利」,其意圖十分明確,就是要通過恐嚇等行為阻擾法官秉公執法。這是屬於嚴重損害司法獨立與公正的犯罪行為。
首先,恐嚇與批評法官屬於截然不同的行為,具有本質區別。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某些人對裁決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上訴、投訴法官等正當法律程式處理,是屬於正常的行為。相反,恐嚇就是用犯罪手段擾亂司法程式,損害司法公義,不僅要受到嚴厲譴責,而且要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恐嚇法官的行為危害性更大,因為其目的是動搖香港的法治基礎。因此,相關作案者理應受到更嚴厲的制裁。香港《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任何人恐嚇傷害他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的刑罰;香港《刑事訴訟條例》也規定「煽惑他人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犯罪人可被判囚3年;作出電話滋擾行為亦會干犯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又及,高等法院曾兩次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煽動針對司法人員及家屬的起底及滋擾行為,恐嚇法官者非常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筆者尤其建議,對恐嚇法官的行為,一經定罪,均應該從重處罰。
按國安法處罰恐嚇者
第三,法官不斷接到恐嚇電話,這說明香港社會治安仍然面臨嚴峻挑戰。特區政府一定要居安思危,保持警鐘長鳴。香港不僅要提升相關刑事法律的執法力度,更要提升國安法的執法力度。相關恐嚇電話內容與早前恐嚇區域法院蘇惠德法官的內容基本相同,更由於兩宗案件都涉及相同被告,主審法官亦都是指定的國安法法官,令人懷疑不法分子是支援黎智英等人的同一夥人。因此,他們的行為也可能涉及國安法禁止的行為。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即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構成此罪者,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央政府高度關注恐嚇法官的惡行,港澳辦及中聯辦分別發出聲明,嚴厲譴責事件。特區政府應該積極作為,為法官提供安全的辦案環境,這是維護司法獨立的基礎。因為恐嚇電話是會演變成真實行為的,一旦出現那種極端情況,則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法庭設置安檢措施也應該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項。
《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攬炒之徒」屢屢以非法手段恐嚇法官,以達到破壞司法獨立和公正之目的,理應受到全社會的譴責,也必須盡快將他們繩之以法。令人欣慰的是,早前涉嫌恐嚇蘇法官的兩名不法分子已經被捕。相信警方也一定能夠尋各種途徑偵破恐嚇胡法官的案件,維護好香港的法治。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1年6月5日
原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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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吟
3年前shuyicai58@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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