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須宣誓效忠 合法合情合理
公職人員須宣誓效忠 合法合情合理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盧偉國


立法會完成審議並通過《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修訂了多項條例,就某些公職人員在就職時須宣誓的規定,訂立相關條文。此次修例合憲合法,合情合理,既回應了社會各界的訴求,亦完善了公職人員宣誓的相關法例,進一步鞏固香港的法治穩定。


根據基本法第104 條,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指明誓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 年11 月7 日通過關於第104條的解釋,訂明有效誓言的法定要求,以及不遵從的後果。


2020 年6 月30 日全國人大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時須作出指明誓言。


具有堅實法理依據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8月11日及11 月11 日分別作出關於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及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訂明某些行為被視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本條例草案正是為了落實上述法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訂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具有無可置疑的法理基礎和依據。


條例草案加入新訂條文,以解釋「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一詞的涵義,符合的條件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擁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及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這份「正面清單」載列的是一般原則,也是秉持「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基本條件。


至於「負面清單」則訂明,如果任何人作出或意圖作出某些行為,例如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以及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都不符合要求。這些規定釐清了不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和條件的具體行為。


賦權律政司追究違誓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重要修訂,是就區議員在就職時須宣誓作出新規定。過去幾年,立法會和區議會都接二連三出現各種違法亂紀的現象,不少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肆無忌憚作出類似「負面清單」所載列的種種行為,社會反響很大,不少人認為有必要規定所有公職人員及法定機構成員在就職時須作出指明誓言,並明確規定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及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


條例草案也修訂了《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讓律政司司長可在任何時候,以某立法會/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向該議員提起法律程序,並訂明相關法律程序一旦開展,該議員會被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原訟法庭對有關的訴訟作出最終決定。


條例草案同時訂明有關議員在暫停職務期間,或於某日開始喪失以議員身份行事的資格,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此外,亦修訂了《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就相關法律程序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原訟法庭判決的一方,可於原訟法庭頒下判詞當日後的14 個工作日內,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有助於盡早得到相關法律程序的終局決定,保障有關議員的利益。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1年5月13日


原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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