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離港,引發美國政府對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國政府的指責。筆者認同香港政府讓斯諾登離開香港並無錯。
據報導斯諾登的名字在外交文件、香港入境記錄和美國法院文件出現三個版本,美國政府亦沒有提供斯諾登的護照編碼,正常人都會覺得錯漏百出,連斯諾登的身份都尚未確認,阻止出境是天大笑話。在美加地區,社會富裕詐騙甚少,因此對文件的要求較低,名字錯誤並不罕見;可是香港對文件的要求很高,名字錯誤是不允許的。倘若法庭文件上的名字出錯,必須以法庭傳票的方式申請批准修改名字,因此不可輕率。根據香港的標準和普通法需毫無疑點方可入罪的原則,如此馬虎的資料根本連普通的拘留調查都不能做,何況是臨時逮捕。儘管發出了逮捕令,都會出現確認身份的問題,因為若逮捕令和護照出現不同的名字,根本無法拘捕或拒絕離境。
警方在沒有足夠表面證供的情況下是不會貿然捉拿任何人士的。警方雖有權力在沒有法庭逮捕令的情況下作出拘捕,但是必須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才會行事。普通情況下警方只會在他們目擊有罪案發生後才會做出拘捕,單靠情報就拘捕是十分罕見的。警方收到報案是不會立即作出拘捕的,因為不能排除報案人是在賊喊捉賊,今次美國政府亦有極高賊喊捉賊的嫌疑。香港社會是會保障人權的,倘若在未有足夠表面證供的情況下就作出拘捕,必然會引起香港人權組織的災難性指責,甚至全世界群起批評。這些人權組織一向大多受美國政府認同,此次美國政府的要求是否與他一向的人權主張背道而馳?
再者,根據香港法律第503章《逃犯條例》,有政治檢控成份的被告人是不可從香港移交到美國的。美國對斯諾登起訴有濃厚的政治起訴色彩,港府確實不應草率攔截斯諾登離港。
基於香港法律和程序及斯諾登的人權,香港政府讓斯諾登離港並無錯,更是彰顯了香港有人權與法治。
圖:joyken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