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建築規劃審批
簡化建築規劃審批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雖說政府行政部門的各種程序之所以存在自有它們的歷史原因,但政府最終目的是為市民服務,因此一個制度的好與不好,還要視乎它能否滿足市民的需要。在土地和房屋供應上,經過多年的努力,仍然未能滿足大部分市民的需要。單就私樓而言,雖然去年落成量有所增加,但是今年和明年的新屋落成量都會下跌,甚至有行內人士指出,未來五年私樓落成量較高峰少三成,住宅將會繼續供不應求。儘管早前政府使出一招「望梅止渴」,表示已經覓得所有土地,但要將一塊生地變成熟地再建屋到入伙,這個過程長則十幾年,慢則都要五六年。


統一標準免範疇重疊


其實,發展商每次提出改變土地用途及發展新項目,都要經過發展局之下不同部門的審批,例如:規劃署、屋宇署和地政總署,過程涉及諸多繁複的手續,有些過程甚至是重疊,這樣做無可避免拖慢了建屋進度。而且,應付部門的審批本身都附帶一定的成本,審批程序繁複會間接推高了樓價,過於繁瑣的程序對市民置業沒有好處。從簡化程序的角度來講,應該要確保各部門之間的審批範疇並無重疊,不同的待批項目應有一套統一的標準。


另外,《建築物條例》和《城市規劃條例》均有為建築及規劃申請訂明法定的審查批准時限,但地政總署在審批發展規劃時卻無相類似的規例可循。有個清晰的時限建屋才可以有準確的預算。為審批過程設期限是一種合理的做法。建議訂立法定時限,一旦時限屆滿,就當有關發展計畫沒有反對,自動獲得批准。


另一方面,政府也應該考慮簡化土地契約,以免土地承租人僅因為細微修改而要進行複雜的修訂土地契約程序。有時,我就一些項目向政府官員提建議,官員就會說一修改就要重頭做起,費時失事,不如不改。換言之,不是修改不好,而是修改的機制太麻煩,改的代價太高才不改。土地契約也一樣,但凡修改都不容易。但有時修改是必要的,否則土地用途不能追上社會的需要。因此修改土地用途的機制要簡化。


以前香港的發展速度可說是世界數一數二的。但後來程序變得嚴格,再由嚴格變得繁複、冗長。現在是時候要讓土地審批程序由繁複變回嚴格,這就要各部門之間更好地協調,分工是可以的,但不要變成各自為政,當中的平衡點應把握得更好。政府要爭取一個更有利發展土地的環境及令建屋的成本降低的方法,令私人樓宇的價格的可以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這樣才切合大多數市民的利益。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21年5月5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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