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西方「雙標」表露無遺
黎智英案西方「雙標」表露無遺

4 月1日,法院裁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和大律師吳靄儀等人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在審訊過程中,控方在庭上展示大量眾被告高調參與是次遊行的相關報道,可謂證據確鑿。


裁決後翌日,美國國務院、白宮發言人、歐盟和英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衊稱裁決「打壓集會自由」,並指責審訊是「對民主的政治迫害」云云。


而裁判官在判詞中強調案發當日在維園內舉行的集會合法,因此言論自由沒有受到限制。並指出,基於公眾安全考慮,只有維園至中環路段的遊行才屬於未經批准集會。當時由「修例風波」掀起的街頭暴力和刑事毀壞行為四處可見。值得注意的是,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維持警方禁止在該路段集會的決定。雖然所有被告都充分理解遊行屬非法集會,但他們仍然煽動民眾參與他們的違法行為。裁判官指出:倘若非法集會不涉及暴力就可免於刑責,則法律將失去效力並淪為笑柄。因此,各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是建基於堅實的法律基礎和常理。


西方國家和政客聲稱被告受到不公平的「政治檢控」,但他們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同案的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早前已對參與非法集結表示認罪。


諷刺的是,在是次審訊後的另一宗官司中,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和前民主黨主席楊森承認於2019年8月31日參與在灣仔舉行的一場非法集結。那麼西方國家和政客是否要發聲明譴責他們認罪呢?


英國現正修訂其公眾集會條例,即《警察,犯罪,量刑和法院法案》,卻跑出來譴責香港檢控非法集結人士,真是虛偽至極!有關法案將賦予英國警方更大權力,包括限制遊行路線和集會所發出的噪音水平等。法案新增了一項控罪,針對刻意構成公眾滋擾的魯莽行為。根據此法案,警察有權禁止民眾佔領公共場所和橋樑等。英國政府認為有必要執行此法案,因為在2019年發生的「反抗滅絕」運動引發示威者大規模佔領倫敦市內的道路和橋樑,令警力面臨崩潰,警察對於未能減輕示威對民眾所帶來的影響深感無奈。英國內政部為法案辯護時稱,示威和表達訴求的權利並不是絕對的。這在香港也一樣!警方有權限制示威活動,以確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罪案發生。因此,香港合法起訴上述人士公然違反非法集結罪,英國外交部有什麼理由作出聲討?


某西方主流媒體評論此案時煽情地質問:如果李柱銘都要面臨多年監禁,那麼任何人在香港都不安全!我想反問這家媒體:李柱銘作為資深大律師,理應比絕大多數人更懂法律,他是應該凌駕於法律之上?還是應該為其知法犯法、樹立壞榜樣而受到更嚴厲懲罰?


最荒謬的批評莫過於指稱法官因為受到來自中央的壓力而將這些反對派定罪!香港的司法以其專業性和獨立性而聞名於世界。根據世界經濟論壇最新公布的司法獨立排名,香港以6.1分(最高為7分)全球排名13,美國則以5.5分遠遠落後香港,排名第25。可是美國竟反過來批評香港司法!美國自以為是、傲慢自大,簡直就是蔑視法庭,西方國家的荒唐虛偽和雙重標準在此表露無遺。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年4月17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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