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潘偉傑
法庭於上星期五終為前年8月18日和8月31日所舉行兩場非法集會的主謀判刑。全港市民對判刑結果十分失望,認為判刑太輕,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法庭的判刑,對於攬炒派人士,亦都是有人歡喜有人愁。九名被告,有五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秀蘭、區諾軒、梁國雄被判即時入獄;其餘四位被告,包括是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楊森被判入獄,但可緩刑。其中三位法律界「精英」,步出法庭後接受傳媒的時候,認為他們所做的事是彰顯公義,爭取民主,不應判刑。法官認為這三位「精英」對於社會有貢獻,予以緩刑。相反,筆者認為梁國雄最「無辜」,須要直接坐監18個月。
筆者雖不是主修法律,但由小到大,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道理。相信各位讀者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就是眾人在法律前都是平等,沒有人因為自己是權貴,或者卑微,而可站在法律的有利一方。至於「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大家都明白,當人犯法後應該要承擔法律責任,理應是逃避「犯法的機會」,而不是逃避「犯法後的責任」。然而,今次法官的判刑,好明顯是將「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原意嚴重扭曲,變成為「罪減一等」。
作為三位法律界「精英」,當警方批出「反對通知書」後,理應要在集會前夕,有必要提醒舉辦非法集會的人士將來須要面對相關的訴訟,及應有的法律責任。相信的是,主辦者應該清晰知道有關付上刑責的風險,但他們仍堅持舉辦。最重要的是,三位法律界「精英」更參與相關的集會,明顯地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有預謀地挑戰法律,挑戰法官判刑的底線。當事敗被捕,就以「捍衛自由」的冠冕堂皇的藉口來作掩飾其罪行。
事實上,大家不要將「捍衛自由」常掛在嘴邊,因為當你/妳「捍衛自由」的同時,破壞了社會的公共財產和他人的財產和生命時,政府有必要制止,避免無辜市民做成傷害。試問作為「民主大國」的美國,特朗普支持者於今年年初以「反對拜登就職」之名,發動所謂的「和平」集會,其主辦者都打著「捍衛公義」的旗幟,來作招魂。特朗普更在集會時鼓動其支持者,闖入國會山莊進行大肆破壞。當時,美國警方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由,出動特警,粗暴地對待示威者。泱泱大國的美國都是這樣,香港警方只是用有限力度武力驅散示威者,就會被攬炒派批評是侵犯集會自由。前年六至七月期間,攬炒派多次發動所謂的「和平」集會,都會演變成暴力衝突,警方是以公安為由,發出「反對通知書」,避免流血衝突的發生,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而三位法律界「精英」明知警方將會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背後原因,亦要故意觸犯,明顯是「知法犯法」。試問作為律師的他們,熟悉法律多年,是否應要「罪加一等」?為何法官對他們仍網開一面,沒有判他們即時入獄?
筆者希望律政司能夠將上述九名主謀的刑期上訴,因為他們是策動暴力事件的幕後黑手。同時,當法庭完成刑事檢控後,將策劃者定罪後,需要處理因暴力事件而被破壞的店鋪、受傷的市民,進行民事訴訟,向攬炒派追討有關損失的賠償。最後,筆者要求相關專業團體能夠將三位法律界「精英」永久「釘牌」,雖然他們已經喪失打官司的能力,但應該向這班「知法犯法」的人施壓,不要再次任意妄為的,最終走上法律的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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