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據媒體報道,自去年開始,在修例黑暴中被逮捕的被告陸續受到檢控,但部分被告卻獲法庭輕判,暴露出香港初審法官存在嚴重量刑問題,必須正視。據統計,香港特區律政司去年共提出16宗涉修例黑暴判決的刑罰覆核,其中上訴法庭已審結15宗,均判律政司覆核得直,並裁定原審判刑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
裁決必須遵從「先例」
這些報道至少說明了幾件事情。首先,律政司敢於堅持原則和積極上訴是值得稱讚的。沒有律政司的努力,這些罪犯就等於被輕輕放過了,這對維護香港的法治秩序傷害很大。其次,香港的上訴機制是有效運作的,16宗涉修例黑暴輕判案件被糾正,糾錯比例如此高,說明香港的司法機制是靠譜的。當然,這裏的前提是律政司主動上訴,否則,這種糾錯機制就難以啟動。第三,初審法官對修例黑暴案普遍輕判,按上訴法院所言屬於「原則犯錯」。這是必須深刻檢討的。
那麼,香港有量刑原則嗎?答案是肯定的。據報道,上訴法庭早在多宗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所釐清的判刑原則,可基本歸納為四個方面:
(一)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確認了上訴法庭的看法,「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
(二)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並在判刑時生硬地加以區別,不但和判刑原則不符,而且也沒有道理,以及經不起考驗。
(三)壯膽效應。如在場的人受到鼓動甚至基於壯膽效應而一同作案,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會加重罪行的嚴重性。
(四)處理年輕的犯案者。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的判案書說明,「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既然有量刑原則存在,為什麼初審法官不跟從呢?答案可能有幾種。也許是初審法官沒有將「遵從先例」原則放在心上,背離了普通法的核心原則,即上級法院的裁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的原則。如果真是這樣,則說明這些法官應該重新進修普通法了。也有人認為,初審法官在量刑中出現這樣普遍的問題,是因為缺乏獨立的司法機構監督機制,也缺乏必要的追責制度。這些應該成為香港司法改革的必要話題。
當然,出現這麼多的輕判案件,也不能排除與個別初審法官的政治立場有很大的關係。例如,有投訴指某個法官在處理前香港眾志前副主席鄭家朗及兩名女成員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時,稱3人犯罪不是為了個人目的及私利,未來必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從而輕判罰款1000元。筆者認為,其判刑的言論顯然違反法官不應發表個人政見的操守。令人遺憾的是,律政司沒有就此案提出上訴,也使得上訴法庭無機會糾錯。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1年4月10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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