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老闆黎智英與另外8名政客,因組織或參與前年8月18日於港島舉行的所謂「流水式集會」,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終全部罪成。本文並不是要解讀法院的判辭,亦不是要幸災樂禍。本文僅想列舉一些事實,清楚說明上述9人絕對是明知故犯,罪有應得。
審訊結果公布後,個別「立場」非常鮮明的「新聞」報道,隨即連聲質疑,更有網上媒體刊出一篇主旨是「今天法庭如何審判一場和平示威?」的文章,疑似想將整場公平審訊演化為「打壓和平示威」。本文標題所指的「講道理」,就是希望跟持類似立場的人商榷。
事實上如果有留意整場審訊,大概會知辯方策略主要並不是「打事實」,而是「打違憲」。所謂「打事實」,意即被告有沒有做過控罪中所指稱的罪行。前年8月18日當日,一眾被告公開參加那場非法遊行、一眾被告的確曾拉起巨型橫額,站在遊行隊伍的前端帶領人群前進。這些事實,被眾多傳媒拍下和公開播出,證據確鑿。至於所謂「打違憲」,簡單而言就是質疑《公安條例》相關條文違反《基本法》,故此理應被裁定無效等等。
背景交代完畢,簡單嘗試講道理。根據美國政府國際媒體署轄下媒體《美國之音》(筆者特意選此媒體)2019年8月17日的報道:「818大遊行的上訴已被上訴委員會駁回,警方只批准在僅能容納10萬人的維多利亞公園集會」。
清楚不過了吧?《美國之音》有報道,其他媒體亦有報道,被檢控的9人,絕對不可能不知道警方已經反對是次遊行,而根據現行法例,即《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人士擬舉行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都必須通知警務處處長,而在警務處處長反對、上訴委員會駁回的情況下堅持遊行,就是違法。
罪成的9人,全部都是政壇老手,過往亦曾舉辦、參加多次大型遊行集會,若說他們不清楚《公安條例》內容,那肯定是巧言令色。有人公然違法,難道控方就不應該根據現行法例檢控?這跟遊行是否「和平」有何關係?「和平」就不需要守法,這是什麼道理?
文章的結尾,謹引用終審法院2005年有關《公安條例》的裁決,嘗試說明即使是「和平示威」,亦會有一定限制。終審法院當日指出,《公安條例》要求遊行前通知警務處長,安排「符合憲法」,法例賦予警務處長酌情權,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亦是「國際公認的適當做法」。終審法院當日亦有提出其他原則,包括要求警方只可以在「維持公眾秩序與防止擾亂公眾秩序」的情況下反對集會等等,礙於篇幅所限,筆者只好在此擱筆。
道理清楚而顯淺,是否接受,端賴是否願放下成見而已。
原文轉載自《AM730》 2021年4月7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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