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梁宏正為香港菁英會主席
去年十月,習近平在四中全會上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讓法治成為國家深化改革的重要焦點。頃刻,不同省市的人大及政協會議也熱烈討論如何落實及推進依法施政。中國地大人多,過去因為各種原因,人治往往凌駕法治,加上不同地區對法治精神的理解及推廣程度都不同,實現「依法治國」需費上一定努力,而未來相信會是正面的。
香港是國家主權下最具法治精神的地方,我們的經驗更值得其他地區效法。法治精神一直以來不單是香港的文化,更是我們重要的核心價值及競爭力。在法治的保護下,守法的市民不用擔心其他人甚至執政者的喜惡,可自由地做自己喜歡的事。可是,現今香港的政客竟隨着政局變化而對法治有不同的詮釋,讓人弄不清對法治的權利與責任。
警方日前預約拘捕佔中三子及數名佔中領袖,他們通通「踢保」並在支持者簇擁下接受訪問,彷彿先勝一仗,其中一位立法會議員更指政府利用法律作政治清算。任何市民都應受到法律保障,在未被定罪前都是無辜的,但筆者認為,在今次事件中,立法者及教授法律者的表現及講話模糊了法治下的權與責。佔領運動還未開始時,他們振振有詞說會負上法律責任,但當案件進入法律程序,卻將法治說成政治工具,這是對法治的尊重嗎?難道爭取到足夠支持,就可把追究法律責任說成政治清算?
筆者雖非法律專家,但也深信政治不能凌駕法治。不管是甚麼人、秉持怎樣的理念,都必須嚴肅守法,不能要當法律捍衞者時就呼籲人家守法,要保護自己或有利益時就可以不守法。當國家全面邁向依法治國目標時,或許我們也該意識到法治在香港不一定是必然的。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2015年1月27日
原圖:takungpao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