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義對大律師公會百害而無一利
夏博義對大律師公會百害而無一利

香港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夏博義當選後首次接受傳媒訪問時以「改善人權」為幌子,妄言要求特區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以保護人權云云,其言論引發了軒然大波。夏博義的言論受到「兩辦」猛烈抨擊,然而,大律師公會卻以牽強的藉口為其開脫,稱夏博義只是發表個人意見,企圖搪塞了事。


夏博義的政治背景使其言論更令人狐疑。傳媒發現夏博義是英國自由民主黨成員,並出任牛津市議員兩年多,只是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後才提出請辭。眾所周知,自民黨反華立場鮮明,並公開支持肆虐香港的黑暴。夏博義有份創立並擔任創會主席的「香港人權監察」,迄今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超過1500萬港元的資助。夏博義亦曾在英國撰文支持「藏獨」,並在推特賬號發表煽動「港獨」的評論。


夏博義獲李柱銘等人推舉做公會主席實在不足為奇。其政治背景值得警務處國安處跟進。


可收回大律師公會權力


在英國,市議員屬於敬陪末座的政客,大抵相當於香港的區議員。大律師公會選出一名明顯鼓吹分裂的反華初級政客為主席,這實在匪夷所思。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已經發表公開信要求夏博義請辭,梁振英指出:夏博義的政治背景根本不適合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而且,他對香港的忠誠值得懷疑。


如果大律師公會理事會真的以自身長遠利益為考量,必須立即撤銷夏博義的主席資格,否則後患無窮。


後果之一可能是:大律師公會或會被政府取消其法律地位。目前,公會依法履行三項重要職能。首先,向大律師頒發執業許可證;其次,制裁或取消任何違反紀律的成員的專業資格;第三,成為手握重權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這些權力影響深遠,不應被顛覆分子濫用、更不能被外國勢力操縱。所以,有必要打破這種權力集中的局面,成立機構接替大律師公會的這三項公共職能。


對此,國際上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先例可供參考。我們可以仿效澳洲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律執業委員會,負責簽發大律師的執業許可證,同時委任一名法律服務專員處理大律師的紀律問題。


另一個可能的選擇是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合併。目前,在一宗法庭案件需向兩名甚至三名律師支付多重報酬,這種做法十分荒唐,若可以取消,顯然最符合公眾利益。香港如今仍然沿用這種早已過時又浪費金錢的做法,曾被英國管治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國,早已將這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合而為一。


而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可以產生一個臨時方案:將大律師公會所有成員列為「公職人員」,要求他們聲明擁護基本法並宣誓效忠香港特區。這樣,在每一位大律師獲得任命之前,都要經過保安局局長的政治審查和批核。由於大律師是香港法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應熟悉憲法和基本法。日後,大律師公會的所有會員均須通過這些科目的筆試,才可取得大律師資格,目的是確保他們了解憲法和基本法、香港法治的核心。


當局有權勒令公會停止運作


大律師公會理應明白,作為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機構,保安局有權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勒令公會停止運作。因此,大律師公會對夏博義一事應盡快採取行動。


這些所謂的人權大律師通過擔任司法覆核案的法援律師,以及為那些與社會動亂相關的案件進行辯護,而獲取高昂的律師費、掠取了大量公帑。法律援助署應修改相關政策,為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定出收費標準,例如,規定所有大律師不分年資和經驗每日固定收費三千港元。如果這些大律師真的想為香港市民爭取人權,就應不介意以收取劃一律師費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大律師公會內部無疑有許多明理的愛國者,現在到了他們發聲的時候了,或者他們乾脆成立一個新大律師組織做正確的事。否則,當大律師公會不可避免地走向崩潰的一刻,他們也會受拖累!


正如夏寶龍在2月22日的講話中指出: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夏博義留不得!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年3月3日 


原圖:RTHK、大律師公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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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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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龙一吟
    龙一吟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法律本是正義,但要看由誰說法!既神聖亦邪惡!
    • Happy21
      Happy21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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