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決明確國安案保釋有全新及更嚴格門檻
終院判決明確國安案保釋有全新及更嚴格門檻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案」上訴得直。終院的判詞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為保釋加入嚴格門檻要求,「開宗明義」指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原審法官李運騰錯誤詮釋,將第四十二條與《刑事訴訟條例》有關保釋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終院的判決明確了國安案件的保釋有全新及更嚴格的門檻,這一判例將國安法納入本港普通法體系,對香港各級法院今後有關裁決有示範指導作用,意義重大。


終院除了釐清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門檻外,也說明了國安法的法律地位,終院判詞指出,香港法院不能對香港國安法作憲法上的質疑,故法庭不能以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不符合基本法、人權法或在香港施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理由而進行覆核。判詞提及,根據終院1999年的「吳嘉玲案」判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基本法程序有關的立法行為,香港法院並不能作出質疑。終院判決向社會清晰表明,本港無權司法覆核國安法,維護了國安法的憲制權威,也彰顯了中國主權下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


本港無權司法覆核國安法


香港社會普遍歡迎黎智英被繼續關押。社會各界表示,黎智英等亂港分子仍不斷挑釁國安法底線,嚴重擾亂香港治安,涉嫌與外國勢力互相勾結,對國家造成嚴重威脅,呼籲法官應判他終身監禁、不准保釋,以儆效尤。還有市民舉起橫幅,痛斥黎在國安法實施後仍請求境外機構及人員對香港進行制裁及其他敵對行動,要求法庭依法追究其違法行為。


黎智英保釋上訴案備受關注,他既是傳媒大亨,又是反中亂港勢力的核心分子,更是外國勢力在港利益的總代言人。黎智英在國安法落實後繼續頂風作案,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處理此案時受到很大的壓力,西方反華政客競相為黎智英鳴冤叫屈,並藉機攻擊香港國安法,負責黎智英案件的指定法官除了面對暴徒恐嚇,更有被美國針對的風險。因此,終院判決證明本港司法體系頂住了各種壓力,捍衛了司法尊嚴。


維護了國安法的憲制權威


自前年修例風波爆發以來,涉及暴動案的被告往往獲保釋或輕判,導致不少被告可棄保潛逃。毆打、咬斷警察手指的年輕力壯的嫌疑人可以被保釋,而對非法暴力示威者發洩不滿情緒的生病老人,卻不能被保釋。這不得不讓人質疑,香港一些法官對待暴力示威者的態度有「雙重標準」之嫌疑。而黎智英案涉及違反國安法,屬於大案要案,他更有潛逃的動機及能力,居然也得到保釋,因此激起全城嘩然。所有這些,無法不令市民對某些法官與裁判官們帶着強烈的不信任感。市民強烈希望「公義不但必須彰顯,其彰顯還須人所共見。」市民衷心希望香港的法官都能牢記這句法治名言,令公義讓每一個市民都看得見!


由終院判決觀之,本港司法系統仍有一定的糾偏導正能力,令人對香港司法改革燃起期待。筆者收到許多針對現時量刑機制欠缺公開透明、清晰指引的投訴,法官的裁判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亦為人詬病。許多針對法官的投訴更是由被投訴法官的上級處理,給人官官相衛的觀感。筆者已多次向司法機構建議設立量刑委員會、監察司法人員委員會,以維護並加強司法機構的公信力。立法會資料研究組早前按照筆者的要求,就海外量刑委員會及處理投訴法官機制提交了研究報告,報告為建議提供了穩妥的理據基礎。今次黎智英保釋案的判決,令人對設立量刑委員會及監察司法人員委員會保留了一線希望。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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