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任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完善司法任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最近公眾要求改革司法制度的呼聲日增,新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1月11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就此發表首次公開講話,演講內容令人鼓舞。


首先,他指出了司法機構須由優秀人才組成,而法官必須正直剛正,履行其司法誓言,並致力捍衛法律賦予的權利。他承諾司法機構在他的帶領下會不斷提高效率、與時並進。最重要的是,為了回應公眾的訴求,他同意全面檢討用於處理針對法官的投訴的機制,以進一步改善法院運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並表示,司法機構在檢討時會考慮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筆者想藉此機會發表一下自己的拙見。


要確保法官有一流的專業質素和品格,關鍵是要有一個高效的任命機制,致力維持司法人員的一貫水準和表現。根據基本法第88和92條,法官是由「司法人員獨立推薦委員會(下稱「推薦委員會」)」推舉出來,再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規定,委員會的九名成員由行政長官任命,當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其餘成員包括律政司司長、兩名法官、一名由大律師公會提名的大律師、一名由香港律師會提名的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界完全無關的知名人士。


法官人選須接受詳細審查


然而,公眾對推薦委員會的了解非常有限,委員會亦彷彿不需顧及透明度和問責性。另外,委員會主席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導致一半成員(法官、大律師和律師)或直接受其影響。因此,首席法官可以輕易左右推薦委員會的決策過程。而英國在2006年成立的「司法人員任命委員會」,委員會由十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七名司法人員,兩名法律專業人員和六名業外人士,而主席必須是業外人士。


至於推薦委員會的成員,我建議兩位法官中的其中之一應為知名的退休法官,這樣他就可以不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影響,同時可以為司法機關的事宜貢獻自己的專業知識。至於兩名獲提名的律師,行政長官不應直接接受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舉薦。因為法例列明,行政長官可委任沒有獲相關專業團體推薦的人出任委員。同時,政府應增加業外委員數目,以便抑制司法界中的保護主義風氣。


為了提高透明度,推薦委員會應該發表年度報告,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形式相近的委員會大多數都採用這種慣常做法。報告應概述該年度的當選和落選者之甄選程序,評核標準和年齡分布。當然,為保障落選者的私隱,不會公開他們的個人資料。


英國在2006年根據《憲制改革法》設立了「司法任命與行為申訴專員」,專責調查針對司法人員任命委員會在任命方面的投訴。香港可以考慮遵循這個良好做法,以提高推薦委員會的問責性。


目前,推薦委員會建議的法官人選需要經行政長官批核。筆者相信,在大多數情況下行政長官都會照例批准。若要改善這個程序,當局可以要求推薦委員會提供一份候選法官名單供行政長官從中甄選。在行政長官審批之前,應將候選名單交由廉政公署進行品格審查,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審查候選人的政治背景。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法官在內的大部分要職任命都須經過政治審查,這是標準的做法。


另外,廣大市民強烈要求成立一個獨立的司法官員申訴機構來處理公眾對法官的投訴,就像英國的「司法任命與行為申訴專員」一樣。只不過這需要一點時間。在這段期間,我們可以授權推薦委員會兼任獨立監察者的角色。這是一個可行的方案,因為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13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委員會就額外職能的履行」。額外職能可以是成立獨立的申訴機構和處理終止法官職務的部門。這些職能只是人員管理的一部分,因此屬於推薦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有了這種政治意志,針對法官的申訴制度實際上可以在短時間內有重大改善。首先會按現行慣例,投訴個案會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指示下進行內部調查。這與警隊的投訴制度沒有什麼差別,也是首先由投訴警察課進行初步調查。然而,完成調查後,不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最終決定,而是向推薦委員會呈交一份包含總結和建議的完整報告以供審議和批核,這樣推薦委員會就可以充當獨立的監察者。


推薦委員會可兼任監察角色


最近,某些法官一如以往公然作出偏頗判決偏袒示威者。很不幸,由於他們機靈地行使酌情權,選擇不相信控方證人供詞,因此他們的某些判決無法上訴。當局可以向推薦委員會呈交一份清單,羅列出被投訴之法官處理過的所有案件,然後可以全面考量他作出的所有判決,以衡量他是否立場偏頗。如果真有此事,推薦委員會可授權把他調職甚至革職。如此一來,推薦委員會就可以填補當前司法上訴制度的漏洞。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年1月30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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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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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85293****26
    +85293****26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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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的沒錯,講的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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