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性角度去看職安罰則的修訂
以理性角度去看職安罰則的修訂

時任勞工處處長張建宗曾在一宗致命的工業意外發生後,對傳媒表達:「一宗意外都嫌多」。工會一直要求特區政府,檢討現時違反職安健法例的懲處罰則,目的是對屢犯職安健法例的害群之馬,作出更嚴厲的懲罰。針對工業安全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當中對違反法例的僱主相關罰則,已有廿多年未進行修改,根本未能「追上通脹」。事實上,工會多年來一直要求處方作出修訂,都是石沉大海。


由於罰則過低,及僱主不用「上身」(過去十年未有因嚴重工業意外而將僱主定罪判監),因而培養了他們「膽博膽」的心態,僥倖已等於必然,視工人生命如草芥!他們為了準時完工,罔顧各項工序所帶來的風險,將所有的安全管理、監督,已經忘記得一乾二淨。對勞工處近日就着提高因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筆者表示歡迎,起碼可以對這班無良僱主,起阻嚇作用。工會希望僱主做好職安健工作,減少意外的發生。


然而,勞工處的諮詢卻引起各大商會代表的反對,有些代表更揚言這項修訂在百業蕭條下,趁火打劫,對已苟延殘喘的經濟「踩多兩腳」。筆者認為,商會對是次諮詢最大的迴響,就是勞工處將極嚴重違法個案的最高罰則,由過去的50萬元,大幅提高至5,000萬元。


商會的憂慮簡直是杞人憂天。若果僱主做足應有的安全措施,何解仍有工業意外的發生?僱主在職業安全的責任,是不能推卸的!他們必須對僱員提供足夠及適切的安全設備、提供安全培訓、加強安全主任的巡查,及加強施工程序的監督。若果僱主做好職安健措施,就不會出現人命傷亡,又何必擔心「天價」的罰則?


商會在不同場合危言聳聽,聲稱發生工業意外後,公司就被重罰5,000萬元「一鋪清袋」,關門大吉!筆者強調,這條款只針對一班為了節省成本,壓縮工序時間及沒有提供安全措施、設備的無良僱主。事實上,5,000萬元的罰則,只針對極為嚴重的案件,法庭會在判刑時考慮很多因素,包括案件的嚴重性和公司營業規模,不可一概而論。


再者,處方將極嚴重違法案件加入「可公訴罪行」的條款,延長處方派員的搜證時間,由六個月增至一年。搜證時間的延長,阻礙施工的進度,耽誤交貨日期。最重要的是,僱主擔心成為處方新例下的「白老鼠」,紛紛表示反對文件內容。有僱主團體揚言用「拉布」手段拖延修訂的進度。筆者希望,僱主能夠以理性角度來分析法例的修訂,抱持保障僱員的安全為大前提,做好職業安全工作。


筆者希望持反對意見的僱主想想,每宗工業意外背後,除了造成工友身心傷害外,亦對工友的家庭造成永不磨滅的陰影。一個家庭失去經濟支柱,可不可以用有限的賠償來抵消親人的離世?如果可以選擇,死者家人希望意外沒有發生,死者可以平平安安每晚回家食飯,還是收到一筆意外賠償?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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