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拉姆
泛民議員表明杯葛第二輪政改諮詢,並矢言否決基於「8.31決定」的政改方案。目的是逼迫中央撤回「8.31決定」,重啟政改「五部曲」。
拉姆翻閱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於去年12月30日發表的《香港最新民情報告》,他們提出撤回「8.31決定」的「理據」有兩方面:第一,「8.31決 定」不容許普及平等提名方式,因此港人根本無真正選擇(第8段);第二,「8.31決定」超越了「五部曲」中「第二部」所賦予的權限,違反人大釋法(第 10段)。泛民這兩個所謂「理據」完全站不住腳。
首先,泛民用「提名」偷換了「選舉」,將兩個概念混淆,把「普選」需要符合的國際標準套用到了「提名」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規定了「選舉權(suffrage)必須普及而平等」,這裡面完全未有涉及「提名權」,可見「提名」根本不是一項權利。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25號「一般性評議」中承認,《公約》並不強迫締約國實行某種選舉制度,僅強調「必須堅持一人一票的原則,且在締約國規 定的選舉制度下,每個選民的選票等值」。(注1) 綜觀國際,既有總統制,亦有議會制,選舉制度就完全不同。即使同屬總統制,美國的選舉制度與法國的就不同;同屬議會制,英國的選舉制度與德國的也有不同。「提名」屬於選舉制度中的一個步驟,各個國家根據自己的選舉制度而確定,根本不存在所謂「普及平等提名方式」。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這是《公約》所容許的選舉制度,「8.31決定」規定了特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 官選舉權」,這就是真正選擇。如果仍認為這樣規定都是「無真正選擇」,那麼美國的選民也沒有真正選擇,因為2000年根據普選票,應該是戈爾,而不是小布殊當選總統;英國選民也沒有真正選擇,2007年白高敦接替貝理雅是英國工黨內部決定,選民無從置喙。
第二,這意見曲解了「五部曲」中的「第二部」。「第二部」的權限向來不只是回答Yes或No。2004年人大釋法之後,人大常委會對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過共計三次決定。2004年4月26日的人大決定,其中就規定:「一、……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讀者不難發現,這次的「第二部」規定了需要修改,也規定「如何修改」!兩部分議員比例不變,表決程序不變,在這個前提下作出適當修改,這不是「如何修改」又是甚麼?
如果這意見認為「8.31決定」如此規定而違反《基本法》,邏輯更是奇怪。眾所周知,2007年12月29日的人大決定除了規定2017年兩個產生 辦法需要修改外,還規定了「普選時間表」。按照泛民議員的意見,這超越了「第二步」的權限。但為甚麼他們當時不提出規定「普選時間表」是違反《基本法》 呢?為甚麼對同在《基本法》第六十八條中「普選產生」就甘之如飴,而對第四十五條「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就棄如敝屣呢?這難道不是雙重標準嗎?
綜上,主張撤回「8.31決定」在事實與法律上均站不住腳,公眾不應該在這些偽命題上糾纏。通往普選的大門正徐徐開啟,社會應該將精力放在具體方案的討論上,並用實際行動向個別人士及團體表明,2017年一人一票選特首就是真正的選擇。
(注1):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25 (57), 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at its 1510th meeting on 12 July 1996, para. 21.
原文轉載自《am730》 2015年1月15
原圖:takungpao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