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任內的貢獻和缺失
馬道立任內的貢獻和缺失

香港終審法院第二任首席法官馬道立早前正式退休,在香港最高法院結束了19年的司法生涯。他任內的貢獻和缺失是:


其一。面對最近引起公眾憤慨的一些案件,例如在檢控官一再警告的情況下,法院仍批准保釋,最終令致嫌疑人潛逃;或同情一個向警察扔汽油彈的年輕暴徒,稱他是「優秀的細路」;或釋放了一個與其他暴徒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穿着相同的服裝,戴着類似的眼罩和面具的犯罪嫌疑人,等等。面對這些問題,馬道立依然堅決反對司法改革的呼籲。


他於2020年9月23日發表了一份正式的書面聲明,向公眾解釋司法系統的運作,並指出若果訴訟雙方對結果不滿可以上訴或若果公眾對法官行為不滿可以作出投訴。雖然全篇聲明沒有談論司法改革,很明顯這份聲明的出台是要解釋為什麼不需要司法改革。


數月後,即2021年1月5日退休時,明智的他有可能意識到這些反映不滿的途徑(上訴和投訴)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因此他一改立場說: 「如果需要進行任何改革,請給我們提供詳細信息,我們將予以考慮。」因為他理性和開放的思維,可能經過考慮後,認為不應直接拒絕或駁回改革建議。他這樣的正面態度將會為進一步的討論及以後的分析開路。接受建議而非剛愎自用,這是終院首席法官應有的態度。


致力維護司法獨立


其二。無論在外國或本地,許多針對中央的評論都聲稱香港法官在不同程度上承受着「不能損害政府利益」的壓力。有些人亦懷疑法官在審判敏感的政治案件中會受這種外在因素影響。更甚的是,部分香港律師甚至在街頭抗議中高喊口號,稱「法治已死」。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官,到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並在之後晉升為終審庭首席法官,馬官為官19年亦是最有經驗和資格去評論此事。在1月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他理直氣壯批評這些說法,認為這些質疑是無中生有,並堅決和絕對地否認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曾對法院施加任何壓力。


其三。在香港,普通法中的「三權分立」理論經常成為辯論的核心。有法官在裁決中認為香港擁有「三權分立」,但中央政府認為這是對基本法的錯誤解釋而香港是沒有「三權分立」原則的。


先放下有關「三權分立」的爭論,實際上,許多實行「三權分立」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不存在絕對的「三權分立」。當一個政黨獲得足夠的選票組成政府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由同一個獲勝黨的人擔任,因此,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亦為利益共同體,雙方並不相互制衡。在西方政權不斷更替的「三權分立」制度中唯一保持不變的是獨立的司法機構。


就傳媒不斷追問馬道立香港是否仍然存在「三權分立」這問題,馬官直接表示「三權分立」一詞被政治化。他強調,他不會去談論政治問題,只談論法律。而他能肯定的是,香港仍會保持獨立的司法系統。務實的馬官巧妙地不讓自己墮入形式主義爭拗,引導大家關注重點。


對國安法理解不充分


然而,馬道立並非全然正確。就從香港國安法說起。不知是否因為國安法以中文起草,不像香港現行法律般以英文起草,馬道立似乎沒有準確地明白該法的目的和觀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香港國安法時,很清楚地表明該法律旨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香港國安法第5條亦重申了這三個原則。出於預防的目的,第42條通過表達措辭,推翻了一般的保釋權,並指出拒絕保釋是通則,准予保釋屬於例外。馬道立在其書面聲明中說: 「第42條僅是准予保釋的一項條件」時,忽略了香港國安法的背景、觀點和目標。正確的解釋應該是第42條不僅是「准予保釋的一項條件」,並設立了更高的標準和原則,對原有保釋安排具有凌駕性意義。


在李國能法官時代,香港司法機構傾向強調個人權利及人權保障。而在馬道立時代,馬官認為個人權利應和集體社區權利取得平衡,轉為比較注重集體權益(請參閱他在2017年法律年度開幕式上的演講)。


然而,直到馬官退休的一刻,我們還沒有看到這種平衡在判例上被確立,成為實際適用的法律原則。


總括而言,我相信歷史將會牢記他為法律界所做的寶貴貢獻。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年1月18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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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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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85293****26
    +85293****26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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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道立麻麻地,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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