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非執法自治
大學自治非執法自治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一些大學頻繁出現涉嫌「暴獨」活動,近期更有學生破壞畢業典禮和宣揚「港獨」,還用粗言穢語辱罵保安。人們不僅關注大學生的教育問題和素質問題,更關注大學管理層是否有效作為的問題。進而追問:為什麼大學管理層對學生的違法亂紀行為不採取有效措施?如果大學管理層不作為,是否應當追究責任?


提出這些問題是必然的,畢竟香港的大學主要屬於公立大學,用納稅人的錢,當然要對社會負責。面對校園內的違法亂紀行為,大學管理層不敢管,估計是怕學生鬧事,這在修例風波中已經屢見。大學管理層不敢管,則保安也不敢放開手腳管,才會出現中大保安被辱罵和起底的情況。那麼,大學管理層自己不管,又不主動報警處理,難道真是為了「家醜不可外揚」?非也!是法律觀念出了問題。


警察有權入校園執法


修例風波期間,警察進入中文大學執法,有人曾經發文表示,中文大學屬私人土地,警察不應在校方未同意的情形下強行進入校園。中大學生會會長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希望法院禁止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校園,且不應在校園使用「群眾處理武器」。雖然申請沒有被批准,但也暴露出問題:校園是法外之地嗎?2011年李克強副總理到訪香港大學,警察入校保衞安全,卻引來批評,說大學讓警方入校園的做法不當。校方事後表明:以後校方面對「任何不可預見的事件,應先以校園保安作出處理」,直至校方不能處理時才可以報警。不能處理時才報警,則事態已經發生本質變化,這種做法顯然置公共利益於不顧。


大學管理層不願意警察入校執法,認為警方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才可以進入大學校園執法:第一,警方接獲999電話報案;第二,警方持有搜查令或法庭指令,便有權進入大學校園執法。那麼,這種解讀是否正確呢?


《警隊條例》第50(3)條列明: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第50(4)條列明:如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該人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這兩個條文已經清楚表明:警方如果有理由相信犯事者在大學匿藏,當然可以進入校園執法而不需要獲得同意。


大學自治並非執法自治,更非法外之地。大學生要遵守校紀校規,更要做守法公民。如果校園內發生「暴獨」行為,大學不僅應該積極制止,更應該在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尤其是國安法已經生效實施,大學應該加強國安法教育,絕不允許大學成為「港獨」和「暴徒」的棲息地,因為縱容的後果不僅會影響學校的聲譽,而且會影響學生的前途。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1年1月9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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