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警方本月6日採取行動,針對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顛覆政權的活躍分子,依法拘捕53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之顛覆國家政權罪。不過,對於涉案的「初選」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手段,仍然存在不同意見,港大法律學院的張達明認為「初選」不屬於非法手段;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認為「初選」的有關主張可能只是違反基本法,但未必涉及非法手段;但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及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並不認同,認為有意圖已屬非法手段。本文認為,從整個「初選」過程以及候選人簽署的共同綱領看,「初選」已經屬於非法手段。
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目的未達成不代表無罪
該條文包含幾個重要元素:第一是犯罪主體(組織、策劃者,實施或參與實施者);第二是犯罪手段(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第三是犯罪目的(條文中的四種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第四,此罪屬於行為犯,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發生。換句話說,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則不管其最終目的是否得逞,不影響此罪的成立,只要查明行為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相關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初選」之所以是非法手段,可以從幾個方面得以證明。首先,「初選」左右選舉結果和少報選舉經費而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選舉舞弊的規定。其次,「初選」收集市民資料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三,「初選」因濫用政府資助的區議員辦事處作為投票站有違《區議會條例》。
而所有這些非法手段都是為了實現「攬炒十步」的第一步,即通過「初選」實現立法會選舉「35+」,為其後的「九步」奠定基礎,最終實現顛覆特區政府的目的。具體而言,就是通過奪取立法會議席大多數,然後否決政府所有議案,癱瘓立法會、癱瘓政府施政,逼政府解散立法會,最終逼行政長官下台,中央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然後攬炒派會煽動支持者出來,用大量暴力發起所謂的「大三罷」以癱瘓香港,逼中央出手制止暴力,這樣就有藉口讓全世界來制裁中國包括香港,最後大家抱着一起「跳下懸崖」。
既然「初選」就是用非法手段實現第一步,其目的是為了顛覆合法政府,當然觸犯國安法第22條之規定。所以,當有人說他未見「初選」有任何非法手段時,他其實是不願意面對事實,故意混淆視聽而已;有人說沒有看到「初選」本身是違法的,那是他未能看清「初選」的本質。誠如田飛龍先生指出,「初選」的危害性有三個:其一,組織者的目的在於凝聚本土激進派,既完全排除了愛國建制派,更壓制和裹挾了傳統「泛民主派」,不僅令選舉增加不公平性,更加令香港選舉政治極端化;其二,操作上粗陋無比,缺失資格確認等必要程序環節,是企圖用欺騙手段向香港社會及國際社會傳遞非常錯誤的印象和信號,也為外部干預提供素材及口實;其三,「初選」參選人尤其是表現活躍者面臨「捆綁攬炒」的政治壓力及參選過程遭遇DQ(取消資格)的法律風險,組織者企圖以此為後續依法展開的選舉民主程序製造脅迫性壓力,使受到法律保護的選舉過程被提前扭曲和污染。這三個方面的危害性以及前文所說的三個涉嫌非法行為,是客觀存在的,相信有識之士們會漸漸看明白。
同時違反基本法與國安法
湯家驊大律師也表示,基本法第51條提到如果財政預算案被否決會發生什麼事,但這條文是基於第73條,第73條提到議員職責是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如正當行使職權是沒有問題,但如果不論如何都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目的是拖垮政府,這種權力的行使就是違反基本法,不過不是違反基本法就等如違反國安法。其實,違反基本法不等於違反國安法的說法只對了一半,既違反基本法又違反國安法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初選」的參選者簽署所謂的「共同綱領」,明確表示「堅定抗爭」、「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尤其是承諾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政府所有議案,癱瘓立法會,反制政府等等。這些行為不僅違反基本法,也當然違反國安法第22條之規定,這是符合法律邏輯的。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年1月11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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