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裁定為止暴制亂奠定法律基礎
兩個裁定為止暴制亂奠定法律基礎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12 月21 日是冬至。「冬至大如年,人間小團圓」,本是一個好日子。好日子有好消息助興,當然更加開心。第一個好消息是終審法院在冬至日作出終極裁定:《禁蒙面法》具合法性,《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未違反基本法,行政長官的許可權也合法。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是相稱的,而有關限制是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終審法院在裁定時,尤其關注到2019 年10 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而《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而且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儘管《禁止蒙面規例》限制集會、言論自由及私隱權,而這些都是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但此等權利並非絕對權利,而是受到合法限制的。這些合法限制包括: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的考慮。


公共安全高於個人權利


筆者認為,終審法院的此項裁定非常正確。對非法集會遊行人士規定不准蒙面,自然是正確的,因為蒙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實施違法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獲得批准的集會遊行人士,如果是和平集會遊行,此項權利早已得到香港法律充分保障,完全沒有必要掩蓋自己的真面目。再說,《禁蒙面法》已經對因醫學、宗教理由,或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士作出豁免。換句話說,《禁蒙面法》的目的非常清晰,針對意圖犯法之人,而對於守法市民則完全沒有影響。


此案的關鍵就是釐清了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政府為了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可以緊急出台相關法律,限制不當行使個人自由權利。標誌着反對派「個人權利絕對至上」論點的徹底破產。


第二個好消息是高等法院在冬至日裁定香港記者協會( 「記協」)針對警察執法的司法覆核申請失敗。記協指控警方在過去近一年來多次阻礙記者採訪及對記者使用暴力,但法庭認為,記協對警方的指控內容真實性存疑,記協要求法庭假設他們的投訴內容成立,並以此為前提裁決,法庭不能接受。


記協應補新聞操守課


筆者雖然不知道記協的下一步行動,但筆者真心希望記協能夠實質性改變立場,回到正確的路徑上來。首先,過去一年的暴亂中,不斷發現一些別有用心者濫用、甚至冒用「記者」身份為非作歹,在暴亂現場抹黑或阻撓警方執法、掩護暴徒逃避被捕。如此作為,無異於暴徒幫兇,可以構成共犯。按照香港判例法,共犯是指在犯罪進行中的任何時間裏以某種方式與其他犯罪者合作犯罪的人。對此,記協不僅不予以譴責,而且還公開為這些人辯護。


其次,記協作為記者行業工會之一,在過去一年的暴亂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反面的,已經令人明顯感覺到它正在失去基本的新聞操守,那就是客觀、真實報道和評論的新聞操守。媒體堅守新聞操守,公眾的知情權才能真正得以保障。令人遺憾的是,記協的所作所為,已經證明其所鼓吹的所謂「言論自由」是偏向反對派的和缺乏客觀立場的。此前,為了反對其「雙重標準」、「縱容假記者」、「縱容假新聞」等做法,香港有傳媒界人士發起「記協不代表我」和「一人一信」行動,以表達向「記協說不」的態度,並要求國際記者協會取消香港記協的會員資格。


為了防止記協濫發記者證,香港警方於2020 年9 月22 日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指明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因此,僅持有香港記協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將不符合香港警方對於「傳媒代表」的定義。


筆者當然不會阻止記協繼續申請司法覆核或提起法律訴訟。但事已至此,記協更應該做的是反省自己,及時回歸正途。只有恪守新聞操守,客觀、合理、合法行使「第四權力」,記協才能獲得大眾的信任。


原文轉載自《商報》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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