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繞社會多年的亂局,體制內的反政府力量竟是其中的內生亂源,無論是行政架構內部,還是立法、司法、教育、社福等不同範疇,都屢見反對派黑手亂舞。隨着《港區國安法》鎮暴遏獨,撥亂反正的善後整固任務,便落在重整和端正管治團隊的政治忠誠和承擔之上,而莊嚴的就職宣誓既形象化地宣示政治効忠,又能評鑑政治誠信,但要由「食生菜」回到「正官箴」,還須嚴肅處置拒簽誓章或悖違承諾的公職人員。
有評論指出,體制內的反政府力量之所以存在、蓄積、爆發,甚至「叛逆」,主要在於整個體制都缺乏管治意志和能力,有權不用兼且用得不當,有責不承又對違規者姑息驕縱,只要整個體制回到善治善管,宣誓與否又有何重要?
對,實現善管善治,是管治團隊不能脫卸的基本責任,但作為管治團隊的一員,亦有絕對的義務和責任,對政府負責、支持政府施政,並在政府作出決定後,放下個人立場,做好政策解釋推廣和服務實踐,更不容「政治人格分裂」,上班時支持政府,下班後反對政府;而簽署聲明或宣誓的本質,正正就是要有一種「看得到」和具法律意涵的政治効忠,亦要對公職責任作具體表明和公開確認,這是國際慣常做法,亦是《港區國安法》的法定責任和政府正本清源的必然之舉。公職人員若是故意拒簽或其言行表現違反誓章,容易予人不願承擔公職、力有不逮甚至凟職的感覺,政府應當如何處置?涉事者需要承擔什麼行政或法律後果?大家應當不說自明。
當然,拒簽拒誓的行為清晰明確,但對於違誓行為,要作出判斷,往往也不是依據簡短誓章內的片言隻語,而是因應誓章而衍生出來的一些具體行為標準,但為了避免出現一些言人人殊的歧義和別人用心的爭議,政府宜應及早作出明確的規限,清除理念盲點。
第一,囿於過往的歷史因素,有關公職人員的定義,散處於多條不同的法例,應通過法例修訂予以統一,涵蓋所有涉及公帑和公權力者,除行政、立法、司法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外,還應包括區議員、選委會成員、教師、公營機構員工等,均衡處理其權責關係。
第二,公職人員不是「應聲蟲」,有其個人觀點和言論表達自由,但不能違法,也不能跟其公職身份存衝突;若有不同意見,應循體制內機制表達,不能捧着公職光環反政府。日後在宣誓體制化後,將可視乎有關言行的違法情況,進行紀律懲處甚至即時DQ。
第三,効忠是政治表態,對象是政府;負責是承擔工作要求的責任,在「一國兩制」下,「一國」與「兩制」並非是區隔割離,而是二而為一的整體,因為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効忠的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區」,並要遵守「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12月9日
原圖:文匯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
+85298****17
3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