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防暴警察在去年暴亂期間執勤時未能清楚展示警員編號,以及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兩者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一聽到這個消息,我當即想誰是主審法官。
當我得知是周家明法官審理此案時,心中的疑雲頓時消散,周官早前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緊急法」)違反基本法後,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撰文批評有關裁決「令人吃驚」,變相把香港法院的地位與全國人大看齊!上訴法院其後糾正有關裁決,這反映其出現嚴重的專業誤判。
就防暴警察在暴亂期間執勤時不清楚展示警員編號的問題上,控方知否根據國際慣例,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司法管轄區,防暴警察和特種部隊在執勤時一般也不會展示名牌,以保護自己和家人免遭報復?只不過,我並不質疑警察須佩戴某一類識別身份的標記,這樣才可確保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事實上,警方已經採用這種方法。
的而且確,在推行識別編號初期,防暴警察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沒有佩戴名牌,因為當時有3千多名警員及家人被瘋狂「起底」,在網上被惡意中傷。這一點周官也認同。但自去年6月起,警方已為所有警員引入一套新的身份識別系統,確保在必要時可追查任何一位涉事的防暴警察。有了這樣的依據,法院理應駁回司法覆核的申請。
但是,周官卻挑剔個別事件,特別列舉少量警員未有正確佩戴襟章以及出現人為錯誤導致同一組編號被分配給多於一名警員的個別事件。在新系統的推行初期,尤其是在暴亂期間、警方承受沉重壓力的情況下實施此新措施,難免會出錯。周官不應單憑這些個別的人為失誤來否定新識別系統的合理性。
周官的裁決把暴徒的申訴權利置於警員和家屬的安危之上,加上他之前曾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 「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難免令人懷疑他偏袒暴徒,無視警察的人權和公共安全。
香港監警制度比外國完善
法官就第二項問題所做出的裁決可能影響更深遠。周官稱, 「現有的投訴機制由投訴警察課組成,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予以監督,然而,注意到前者運作於警隊之下,而後者則缺乏必要的調查權力,故此機制不足以勝任,因此,投訴機制違反了《人權法》」。
首先,香港警察投訴制度符合國際做法。我作為國際顧問訪問海外警隊時,看到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內部調查組來處理投訴,機制類似香港投訴警察課。而且,調查警員不當行為必須具備刑事調查的專業能力,而警隊以外的人士通常不具備這種能力。其次,這些調查可能涉及警隊運作的機密,如果這些敏感內容被洩露,會造成損害。事實上,香港的投訴警員制度引入獨立監督機構,比大多數國家完善。周官裁定投訴警察制度違反《人權法》。
然而,《監警會條例》在立法階段時,相信已探討有關人權問題,被視為合乎《人權法》。該投訴制度已運作多年,從未被人質疑違反人權,但周官卻突然站出來批評該制度。
正如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所言,該裁決顯示法官對監警會的工作了解有限。他指出,雖然監警會沒有調查權,但可以要求警方繼續調查,直到監警會確認該投訴案經過公平公正的透徹調查。監警會亦有權以觀察員身份參與會見證人,也可以案中未能解決的爭議為由,不同意警方的調查結果,並提交行政長官決定。
若周官真心相信其裁決正確,那麼他亦應該要求為司法機構設立一個類似的獨立處理投訴制度。目前,所有針對司法人員的投訴都是由司法機構展開內部調查,外人無法監督。周官的裁決又是否在暗示:司法機構若不成立獨立投訴機構即屬違法呢?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紀念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呼籲香港應進行司法改革,話音剛落即出現周官的判決。公眾對於此等荒謬絕倫的判決以及司法機構內部管理不善早已厭倦,周官的裁決必然會引起公眾更加強烈要求檢討司法機構的工作及內部運作情況,以便推行司法改革。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11月28日
原圖:司法機構網頁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