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司法獨立雖獲《基本法》授予制度性的保障,但作為權力運作主體的法官,其組成模式卻仍沿襲港英殖民時代的一套,外籍法官充斥,而英國政府更就此進行政治介入,惡意詆毀《港區國安法》,並且威脅「停派法官來港」。如此粗暴狂妄,猶如一記驚雷,讓我們徹悟:「是時候清理法官的國籍問題!」
香港回歸,港英撤離,至今已逾23年,但英國的「殖民舊夢」仍迷糊未醒,繼續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書》,粗暴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而更過分的是,最新一份報告的正文雖只涵蓋今年上半年的事態,但英國外相藍韜文竟在報告前言中批評在6月30日晚上頒布的《港區國安法》,以及11月11日宣布的DQ泛民議員決定,誆稱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並且威脅不再讓英國法官擔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停留殖民體制
有關舉措明顯是從司法和立法範疇以歪理和謾罵為手段,對特區政府指手畫腳,如斯政治傲慢,憑什麼?
第一,部分前英屬殖民地在獨立後,因未能即時補上熟稔普通法系的本國法官,因而需要在高等法院、終審法院敍用外籍法官,而香港亦基於類似原因,在回歸後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兩個首席法官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他法官都可以是外籍人士。這種制度跟其他國家或地區大相逕庭,仍是停留在殖民體制內而不思改進。
第二,目前香港終審法院除了首席法官馬道立以外,尚有3名常任法官和兩組非常任法官,其中,香港法官有4人,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有13人,分別為9名英國法官3名澳洲法官和一名加拿大法官。至於高等法院的50多名大法官中,外籍人士的比例也大概有20%(不包括有雙重國籍的香港人),令香港法院成為世上最國際化的本地法院。
其實,香港早已有一大批華人法律人才,足以替換所有外籍法官,只是公眾受限於殖民意識,片面認為外籍法官的信任度高於本地法官。
英國退場無礙
相反,在涉及國家安全和傳統社會價值的案件,外籍法官的認知往往會存在偏差。
第三,根據法例,每宗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及裁決,審判庭由5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既是以合議庭形式審案,即使英國法官退場,也只會有政治性的象徵意義,在實務影響方面則非常有限亦易克服。況且,英國法官是否留在香港終審法院服務,應由法官本人或英國司法機關作決定,而不應滲入由英國行政機關主導,避免香港法制被中英政治角力所戕害。
第四,要糾正外籍法官充斥的問題,長遠來說是修改法例,將法官的任用資格加上一個必須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規定。
短期辦法是改變法官委任制度,提升特首和立法會的角色,不再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獨掌人事權。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11月27日
原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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