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是人的本性,老實說,我都好想見識大場面,我更想親歷大時代,不過我怕死,也守法,更聽話,警察叫市民遠離暴動現場,免阻差辦公,免添煩添亂,所以我們都言聽計從躲在家。
不過,我開始後悔,其實我們是不是過慮了點?
去年8月31日,8人在灣仔參與暴動,其中一名社工已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餘下7人亦於上星期(8月31日)被區院法官沈小民全部放生。
雖然這7人穿著跟暴徒一樣的黑衣豬咀頭盔眼罩,雖然這7人都是一見警察就逃跑最後被截獲,雖然這7人當中有身藏伸縮棍甚至汽油彈……但沈官的觀點卻驚為天人,可惜諾貝爾沒有法律獎,否則今年得獎者非沈官莫屬。
沈官說:
1. 疑犯蒙面,是擔心被誤認暴動者;
2. 選擇穿黑衫黑褲,是個人喜好;
3. 戴豬咀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是無可厚非,遇到警方放催淚彈也可有保護作用;
4. 疑犯逃跑不一定是畏罪,他們可能出於對警察的恐懼,看到有人被警棍打頭,逃跑是自然反應;
5. 身處暴動現場未必一定是暴徒,很多人都希望見證歷史時刻。
基於疑點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沈小民法官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看完這判決,我後悔,當年沒有親身到在觀塘物華街感受大場面見證大時代,因為那天,葉繼歡等一眾悍匪手持AK47連環搶劫5間珠寶金行,並與到場警員激烈槍戰,雙方駁火超過40槍,是世紀駁火,此情不再。但我竟躲在家看新聞,沒有即時跑落現場觀戰,沒有戴上面罩背個汽油彈去以防萬一,錯過了歷史時刻,可惜啊可惜!
其實,三年前沈官曾經判過旺角暴亂裡一宗類同案件,當時三個疑犯也是在暴動現場被捕,一個辯稱只是來看熱鬧,感受大場面;兩個說自己只是見人跑他又跑,逃走是怕警員誤會。而三年前沈官是這樣裁決的:如果你真的無辜,真的怕被誤會,應該站在一旁或原地不動,人走你又走,只能說明你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
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到底判官審案是看心情?還是看立場?咦,其實法官不該是看法律的嗎?
我只知道831暴動當日,警方由「藍旗」定性現場是非法活動,舉到「橙旗」警告將使用武力,再出動「黑旗」提醒會放催淚煙,那些被告仍要繼續留在大場面見證大時代,法律已定性,他們全屬暴動參與者。
這些年,我們常聽到「疑點歸於被告」這句話,但正義呢又到底歸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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