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從1974 年成立後,就一直在反貪執法方面享譽盛名。但歷經20 年成功運作後,當時的總督於1994 年決定成立一個獨立檢討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並委任德高望重的航運大亨兼行政局成員蘇海文博士(Helmut Sohmen)為委員會主席,以檢討廉署的權力及問責機制。成立該委員會的起因是當時廉署執行處副處長遭到解職引發公眾關注,雖然事件經立法局特別調查後確認並無不妥,但當局還是決定藉此機會全面檢討廉署的運作。
委員會完成檢討後提出了76 項建議,廉署的運作也因而有了一些改進。例如,舊版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規定,任何人包括媒體對廉署正在進行的調查行動,不得在嫌疑人被起訴之前向外作任何披露。該規定被媒體視為「媒體噤聲法規」。委員會建議將此規定放寬,容許在廉署展開拘捕行動或搜查涉罪處所後,即可披露相關行動。原本賦予廉政專員權力發出處所搜查令,則由法庭手令取而代之,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廉政專員才可以行使該權力。經過這一次檢討,廉署變得更具威力,公眾支持更廣泛,聲譽進一步提升。
廉署當時並不擔心其獨立性受損,毫無保留地接受了委員會對其既定運作手法的嚴格審查,這種情況並不罕見。獨立審查評估對每一個能夠佔據行業領先地位的企業而言都至關重要,因為,即使是高效運作的組織也須不斷改革以保持領先地位。再者,一個成功的組織亦可能會因故步自封而無法最大程度地發揮潛能,但若放下傲慢,置身於獨立審查人員的審視之下,則能有效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即使是令人敬畏的司法機構也不例外。
公眾有權關注司法系統
香港的司法機構將那些殖民時代沿襲下來的舊傳統照單全收,絲毫不考慮這些是否能夠適應現代社會,從不因應香港回歸祖國23 年來發生的種種變化而考量如何與時俱進。現在,香港的法官仍然戴着殖民統治時期的假髮,原封不動地保留全套殖民司法制度,而其英國司法老祖宗本身已多次檢討和進行重大改革。儘管社會上眾多有聲望的人士呼籲檢討司法機構,但首席大法官和政府一再對此項合情合理建議置之不理。法院體系近年爆出種種醜聞,包括法官作出荒謬的判詞和與罪行極不相稱的刑罰;裁判官和法官在法庭上展現政治傾向;司法覆核制度和法律援助機制屢被濫用;更不用說大律師公會毫不掩飾其政治偏頗立場。如此種種,公眾完全有權表示關注。
首席法官以為一份長達十多頁的聲明就可以讓家醜不外揚,這個想法實在太天真。他的這份聲明不過是把他以前的演講要點與基本的司法原則收集起來而已;對於公眾批評法官在庭審中屢屢放生「黑衣暴徒」的問題,首席法官卻繼續誤導公眾,說這些不滿可以透過上訴或司法機構內部投訴來解決。可是,他清楚知道,一旦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甚至警員證詞不可靠,並否定他們所有證據,這種事實裁定是不能上訴的。至於內部投訴,則完全不透明,司法機構的網頁從來沒有公布詳情。換言之,處理對司法機構的投訴既不透明,亦無問責機制。
應成立委員會檢討司法運作
這項聲明至少表明首席法官已經了解到公眾對司法問題的關注。但是,如果首席法官真的在乎公眾問責,就應主動會見媒體代表並尋求解決相關的問題。媒體應該向他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多番提議司法機構全面檢討,首席法官為什麼不予理會?作為終審法院的退休法官,烈顯倫是首席法官最傑出的同行,他公開呼籲檢討司法機構,絕不能等閒視之,因為他可能是香港最資深的大律師之一,曾破紀錄六次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若非其外國國籍,他毫無疑問是首席大法官的最佳人選。烈顯倫通過各種公開平台對司法機構存在的種種不足大聲疾呼,呼籲徹底檢討和改革,而首席法官對此置若罔聞,是否可以給我們解釋原因?
行政長官公開撐香港司法機構,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她必須避免損害香港在國際社會上享有的法治聲譽。然而,對於上述這些問題,我們再也不能坐視不理,因為它們侵蝕了司法體系的根基。行政長官應考慮在即將發布的施政報告中宣布委任一個特別委員會,就像上世紀90 年代檢討廉署運作的獨立委員會那樣,並由一位德高望重的非法律界人士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免有任何利益衝突,該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像烈顯倫那樣德高望重的退休終審法院法官、一位像陳弘毅那樣的資深法律教授,以及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代表,當然還應有司法機構的官方當然成員。
原文轉載自《商報》 2020年10月5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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