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法治與司法獨立是香港重要的核心價值,司法獨立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表現。基本法第2條明確規定: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5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就清楚表明,司法獨立的內涵就是司法權獨立,就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為了體現「一國兩制」的方針,基本法第8條還規定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允許法官解釋和創制法律。可見,基本法所賦予的香港司法權是具有實質性的。
任何權力都應受監督
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就會被濫用,這是普遍接受的說法。司法獨立並不意味着司法權不受監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說: 「法官行使司法權力,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但是,法官也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錯,就需要監督。事實上,這種監督機制既存在於司法機構內部,也可以設在外部。內部機制主要是上訴監督機制,任何訴訟一方如不服一審判決,均可以上訴。上訴法院如果發現下級法院判決不當,可以改判或發回重審。而外部機制主要是輿論或司法監督機構。馬道立法官指出: 「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要取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再者,香港社會極為重視言論自由這項基本權利。法庭的所有決定,包括量刑決定,都是公開讓公眾討論的。」所以,法官的判決如果不能取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公眾當然可以據理力爭,要求法院糾正。香港成立司法監督機構不僅必要,而且不是獨創。綜觀其他普通法地區,加拿大設有「司法理事會」、英國設有「司法通訊部」,而美國紐約州設有「司法操行委員會」,這些司法監督機構的存在,絕不是攬炒派所說的干預司法獨立和法治淪喪,反而是幫助司法機構更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是很有必要的。
司法獨立與司法改革也是相輔相成的。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了提升司法機構的效率和威信。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也經歷過大改革,目的是為了提高香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簡化民事訴訟的程序和減少訴訟遭拖延的情況。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大有改革的空間。
「修例風波」爆發以來,部分法官表現日益政治化,嚴重影響法庭公平公正的形象和公信力,迫切需要改革司法機構內部處理機制及增加透明度。香港出現法官一再輕判暴徒,說明高等法院上訴庭在黃之鋒等三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案件中制定的量刑指引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迫切需要改革司法機構和成立量刑委員會。香港司法覆核案件大量湧現,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指這種情況說明了司法程序常被濫用,認為高等法院應禁止人們把法庭當成抒發己見的平台。可見,如何改革司法覆核程序也十分重要。
不容政治立場左右判案
法官是人不是神,有政治立場或宗教信仰都是難免的。但是,一旦成為法官,就應當依據法律審理法律糾紛,而不能讓自己的政治立場或宗教信仰去左右對法律糾紛的判斷。被美國總統特朗普提名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巴雷特曾經說過: 「如果你問我是否看重我的天主教信仰,那麼我的回答無疑是肯定的。但是,我想強調的是,我的個人教會歸屬或宗教信仰,不會影響我作為法官的職責。」
香港的《法官行為指引》規定,法官處理案件,不得有任何實質偏頗,又或表現出存有偏頗的觀感。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在200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講中指出: 「法官並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任何角色。」最近,馬道立法官也指出: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責時,必須避免就社會中具爭議或可能訴諸法院的議題發表意見, 「法官或司法人員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可能損害不偏不倚的形象,亦會影響審理案件的公信力。」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媒體一再報道有法官稱讚進行打砸燒搶的暴徒「品格高尚」、「優秀嘅細路」,並屢屢作出明顯的輕判,說明這些法官可能政治立場壓倒法治立場,導致司法政治化的情況出現。因此,如何去司法政治化也是為了確保法官判案不偏不倚、不縱不枉,更好地維護司法機構的公信力。
總而言之,司法獨立是指外界不應向司法機構施加政治壓力,但是法官也不應因政治立場而影響到履行職責。只有排除這兩者,司法機構才能真正地堅守公正獨立。司法獨立應該歡迎司法監督;司法獨立也必須不斷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只有這樣,香港的司法機構才能無愧於作為法律糾紛的最終裁決者。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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