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民普法,刻不容緩
香港全民普法,刻不容緩

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李宇陽


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政府曾宣佈預留4.5億元推行「願景2030—聚焦法治」計劃,以加深香港社會對法治的認識及實踐。202年同樣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回首過去23年來特區的法治實踐之路,尤其是近一年多來眾多具有爭議性質的案件判決以及市民對司法體系的批評與評價,深刻證明了香港社會極需一場自上而下的普法行動,刻不容緩。

 

「法治」是香港發展賴以維繫的核心價值,也是近些年來常被人提及的高頻詞彙,但對整體社會而言,其對「法治」的理解仍然是一個表面且模糊的概念認識。面對近日坊間對香港司法多有頗詞,甚至劃分不同顏色法官,將司法機構政治化的現象。對此,普法第一步就是要完全明確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這一重要原則,絕不能政法不分。解鈴還須繫鈴人,政治問題始終要靠政治手段解決,法官及法院的角色不是去釐定或澄清某種政策的好壞,只是在普通法體系下依法判案,並在判詞中公正、客觀、詳盡的分析案情經過與正反雙方提供的證據論點,闡述其判決背後的法理原則等。而如果只是為了迎合部分人的政治取態進行判決,則就完全違背了「法治」初衷。

 

筆者絕對不懷疑香港法官們的專業水準,法官判案講求真憑實據,但審理案件的過程亦或是證據是否完全沒有觀感成分呢?例如人們是否只想聽到自己所想聽的、看到自己所想看的內容,尤其在社會撕裂對立嚴重的今天。但法院如果真的錯判了呢?普通法是以法院為中心,對某一案件判決感到不公可直至上訴到終審法院,但在終院之前已有最少兩級法院對相關案件及法律問題作出仔細分析與判斷,出現技術性的錯誤已經少之又少。因此在普法的過程中必須要明確一點何為「錯」,「錯」的地方在哪裡,是量刑標準不公還是不同意法院判決,如果不同意法院判決所引述的法理原則及法律基礎的話,其解決辦法應是交給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進行修法,不斷完善彌補相關法律的參考,這也是普通法系的特點之一。

 

普法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法官更接地氣,走入尋常百姓家。之所以大部分市民對「法治」一知半解,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便是法院及法官依然處於一個高高在上的地位,神聖而不可侵犯。去年11月高院裁定《緊急法》下的《禁止蒙面規例》違憲,雖然其判決書中法理依據充分,旁徵博引,論據豐富,但是一份長達106頁全英文判詞(無中文版)內容複雜,法律文字極其拗口,對於只有一般教育水準的人晦澀難懂,更不要說不識英文的普通百姓,而這也是回歸至今依然保留的殖民社會特點,利用語言及專業屏障,將精英管治與普羅大眾區隔。但法官絕對不是至高無上,無論是《法官行為指引》第16條、22條及第36條內容或是源於同一宗源體系的英國法律界泰斗丹寧勛爵(Lord Denning)均曾指出法官行為可受到公眾監察,社會絕對可以對法院法官進行批評,但不應是無理無據、無事生非的批評或侮辱。

 

普法的目的更是為了讓公眾知法守法,勿在以身試法。反修例風波至今被捕人數超過萬人,但相關案件輪候時間愈來愈長,審判效率愈來愈低,甚至有人建議可效仿英國,設立24小時專門運作的法庭以加快審訊速度。誠然,案件數量倍增,法官人手不足是一方面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在程序公義的原則下,更多案件當事人根本對法律常識、司法程序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以至於法院不得不花上時間向他們解釋相關內容,更不說申請法援的人在這過程中所消耗的時間及資源,整體上拖慢了審訊速度。普法就是為了讓公眾了解相關法律及程序,更要清楚知道為自己的行為負上什麼責任。

 

普通法體系內一條重要的原則便是法院不僅要執行公義,無論是程序還是結果公義,更需要讓公義清楚地彰顯人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香港何去何從,普法之路漫長且艱巨。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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