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業界怎應對?
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業界怎應對?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內「傳媒代表」之定義:不再接納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作為識別記者身份的證件,只承認已於「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及國際認可之非本地媒體--新修訂迅即引發本港新聞自由是否進一步受損的激辯。


警修訂 針對假冒傳媒伺機犯法


留意警方這次修改傳媒代表定義的原因之一,是基於「假記者阻礙警方執法」之說。但有反對聲音認為,在「人人有智能電話」的年代,理論上每一位市民也隨時能成為民間記者,所以難以斷定誰才算是「假」記者。


但即使「人人也是記者」的前設成立,其實亦無礙傳媒業界為「怎樣方算是假記者」作定義--其中最簡單的一個方法,是不糾纏於「真」與「假」,而是針對犯罪目的及相關行為,亦即「假冒傳媒以伺機犯法或逃避法律責任」。如此定義絕非無的放矢,並且是源於實際案件:今年7月1日,便有身穿印上「PRESS」字樣黃色反光背心的人,在警員查問之下承認自己並非記者,其胸前證件更只是某公司的職員證,而不是記者證。


假記者侮辱新聞 須公開譴責


也許很多記者都傾向支持示威者,本來就不會配合執法單位,部分甚至憎恨警察。問題是傳媒人如果重視自己的專業,就不可能讓不法之徒借「記者」之名作惡,跟任何形式的暴力劃清界綫,也是責任所在。正因如此,記協除了應該支持和平表達訴求,更必須公開譴責「假冒或偽裝記者犯法」的行為:不論抱持甚麼政治立場,容許別有用心的人任意使用傳媒的名義在街頭施暴,某程度上可以視為對新聞行業的一種侮辱。


然而,如今更關鍵的問題在於:除了激辯、投訴、抗議,傳媒人還可以有甚麼具體行動,去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從解困角度看,假如狂轟一輪後沒有任何跟進,現時的叫囂便會淪為有姿勢、無實際。例如:受今次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影響最大的群組,毫無疑問是俗稱「自由身記者」和大學學生刊物記者。既然如此,記協或其他表示不滿的傳媒,是否應該先針對這兩類記者提供支援?


比較直接的方法,是由個別已在政府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認頭」部分專上學院的學生記者--若然記協能居中協調,游說每間傳媒機構支援10位學生記者,不少學生便可繼續到新聞現場採訪。況且有了傳媒機構的「加持」,亦沒有人敢輕言這些學生記者不專業--不過,又有多少傳媒人在大聲疾呼過後,真正願意為學生伸出援手?


支援自由身記者方面,解困的方式則相對複雜:畢竟很多記者選擇自由身,正是因為受不了傳媒機構的種種掣肘。記協可以做的,是先令自己合資格在政府新聞處的系統內登記,那麼自由身記者便可通過記協,成為警察認可的「傳媒代表」。


換言之,要記協的證件獲警方認可,記協只要變成傳媒,然後再按照政府新聞處要求登記便行--可是……記協又是否願意為了協助自由身記者,把原先作為「工會」的機構性質轉變?事實上,就連BBC報道「香港警方重新定義傳媒採訪資格」這則新聞時,也指出記協只是一個「媒體工作者工會」。當然,記協要作出這樣的結構性改革(例如每日要跑新聞),又要聘請更多員工,確非易事,但若是有決心為自由身記者出頭,要付出一點代價似乎亦無可厚非。當然,以上方法旨在繞過修訂後所出現的新掣肘,因此總有一些不滿警方的人會質疑:修改「傳媒代表」定義根本就是警方不對,為甚麼記者還要遷就政權?


若抱持「警方做法從根本上不對」作基本立場的話,接下來只有循司法途徑尋找答案,就「修改警察通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而從法律層面出發,則有2個考量點:


2大法律考量 平衡3大公眾利益


其一,是高等法院去年11月審理保障警察免被「起底」的禁制令時,針對假記者的說法。法官明確指出,發布虛假新聞不屬於新聞活動,故不獲豁免於禁制令範圍。由此推論,法庭的着眼點在於「新聞活動」。


其二,任何法律與政策措施一般都需要特別關注保護未成年人士(protection of minors)。今次修改通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考慮到有十多歲的所謂「兒童記者」,堅持自己有權在騷亂現場採訪。為保障未成年人士的生命安全,公職人員有責任就不同類型的記者作出區別,從制度上減少這類兒童記者暴露於高風險地方而受傷的機會。


由於「維持治安」和「保護兒童」同屬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s),如要反對修改《警察通例》對「傳媒代表」的定義,相關團體(包括記協及各間傳媒機構)便得回應上述2大法律觀點,提出不讓犯法者以記者之名混入人群,和保障未成年人士在採訪時免受傷害的具體方法,然後法庭才可以在「新聞及言論自由」、「公眾秩序」和「保護兒童」3大公眾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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