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廂,政界出身的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覺民突然請辭,在香港政法界激起一陣漣漪,浪濤被引向《港區國安法》和香港沒有三權分立論,觸發「法治被干預」的憂慮;那邊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逝世引發的共和民主兩黨的人選「爭奪戰」,雖是赤裸裸「以行政、立法影響司法」的政治角力,各界卻以理所當然的態度看待。如此懸殊的觀念落差,背後有何迷思和省思?
澳洲籍的施覺民日前不作交代便辭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但在真相未明之際,有外媒引述他稱辭職與《港區國安法》有關,亦有澳洲記者推斷涉及香港沒有三權分立論,令事件出現偏向式發酵。有法律界人士隨即潑污法治,指稱法治可能已「被損」、「被敲響喪鐘」甚至「被發出死亡證」。事情真的如此?我們應該注意到:
第一,即使外媒的有關說法屬實,但只是施覺民的個人觀感和意向,其想法是對是錯?是偏是全?都因欠缺完整的說明交代而謎團未解,因而對其辭職決定,應予尊重,但不應按己意放大,甚至作出意有所指的質疑。
第二,根據《基本法》,終院法官雖由行政長官任命,並需徵得立法會同意,但因尊重「司法獨立」而向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主導,行政立法都僅按程序行使職權;至於海外非常任法官的來港工作安排,亦概由終院首席法官決定。因此,有關法官的任免和運作,從不存在所謂政治干預或施壓的情況。
第三,與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或黨派政治不同,香港法院的功能絕非解決政治問題,而僅就法律問題作出裁決。因此,任命法官雖是寧缺莫濫,但《基本法》亦只訂明兩項條件,即司法和專業才能,對法官的個人政治觀點或其他意見不予考慮,而公眾也不應對終院法官妄加政治標籤或屬性。
第四,香港的法治原則,以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得到《基本法》的憲制保障,《港區國安法》也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的暢順運作。至於法官,則肩負着行使司法權的憲制責任,除需嚴格遵照法律條文和精神審理案件,還應秉持大局思維和社會使命感,全面考量其裁決會否牴觸香港社會價值觀念,及其對政治、經濟或社會層面帶來的重大影響。
第五,《基本法》雖然列明特區法院可聘用外籍法官,但香港回歸已逾23年,中央對港亦已實施全面管治,而香港的司法制度排名更位居國際前列,加上在施覺民離職後,海外非常任法官的人數仍多達13人,與分別僅4人的常任法官和本地非常任法官,人數不成比例。我們宜應趁藉今次事件,全面檢視終院非常任法官的作用和組成,特別是對涉及特區的憲制秩序和國家安全等案件的安排,讓終院和整體司法運作能適時調整,與時並進。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9月23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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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特頭號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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