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鑑於香港目前的情況,不少人很可能會觸犯此罪,故清楚理解此罪十分必要。


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此罪應該是根據香港的特殊情況制定的。因為香港有些人跪舔西方國家政客,不僅為他們阻擾中國發展提供國家機密或情報,而且在他們的指使下發動一系列如非法「佔中」和「修例風波」的行動,出現了第29條所規定的五種情況。


特殊危害


這些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行為,很容易在香港找到具體的案例。例如,去年的區議會選舉是在暴力和威嚇的背景下進行的。在區議會選舉前的一個多月時間內,大量建制派人士的辦事處被破壞,候選人和助選義工遭到不同程度的辱罵、威脅、毆打甚至斬傷,不僅令建制派候選人無法展開公平競爭,也使得許多義工不敢參與助選活動。這就是第29條所指的第三種行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當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9條的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也就是說,香港國安法不會追溯頒布生效前的犯罪行為,但是,如果以後在區議會或立法會的選舉中再出現以上行為,就可能構成此罪。


當然,勾結必然有共犯。此罪如涉及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當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按照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構成以上犯罪者,將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國安法第30條規定:為實施第20條分裂國家罪、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第20條、第2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


此條規定類似內地刑法第106條有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第104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所不同的是,香港國安法第29條是可以單獨成罪的。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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