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不罪?
不知者不罪?

中國人常說:「不知者不罪」, 現在才知道,這句話不是隨口嗡的。原來,無知,或者扮無知,真的可以成脫罪理由。


今年元旦,有便衣警員在旺角拍攝黑衣人活動時,遭暴徒喝止及追打,遇襲便衣警被毆至昏迷,不省人事,送院後證實頭顱內出血,傷勢嚴重,記憶力受損。一名19歲男學生當場被捕,另有三名分別是20、22、25歲的男子事後被捕,四人同就一項襲警罪受審。案件日前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勤指受襲警員因記憶受損,忘記關鍵證供,講不清楚遇襲情況。法官又認為增援的女警作供誇大供詞,故疑點歸於被告,判當場被捕的19歲學生李俊賢及事後被捕的20歲地盤工鍾兆濠脫罪,而在旁負責把風、通知施襲者增援警正趕到、速速逃逸的兩名被告李炳希及利子恒,林官指他們雖無出手打人,但份屬同謀,故判罪成。考慮兩被告對法律無知, 「以為自己無落手就無犯法」,輕判他們各囚三個月。


不知者果真不罪,那麼警察、律師犯法豈非死定了?知法犯法就要罪加一等,無知犯法反而格外開恩,如此判罪標準,公平嗎?科學嗎?


我記得我考到車牌沒多久,有次在小路出大路的雙白線前,看到大路沒車,便慢駛而過,當時立即被交通警截停抄牌,我問他: 「我犯了什麼法?」


交通警說: 「雙白線出大路一定要停車。」


「我行得好慢啊!」


「但你沒有停。」


「我唔知要停。」


「唔知唔係犯法嘅藉口!」


從此,我牢牢記住兩件事:一,小路出大路見雙白線一定要煞車;二,無知不是犯法的藉口。根據普通法,一個人不能以對某一條香港法例無知而作為辯護理由,以求脫罪。舉個例:隨地吐痰罰款$1500,如果不知這法例就不用罰,可以想像後果如何。


法官林子勤「考慮兩被告對法律的無知」而輕判,那就是歧視所有知法的人。當無知可以獲輕判,聰穎就要受重罰,那法律面前還是人人平等嗎?以後每個上庭的人一定打死都扮無知。


至於那個當場逮捕的施襲者,他把便衣警打到頭顱內出血昏倒,竟因受襲者說不清襲擊情況及拘捕細節而讓疑犯脫罪,那就更莫名其妙了。能把這疑犯送上庭,證據肯定是多方面的,除了現場警察口供,還有CCTV,警察暈倒了說不清,難道CCTV也信不過?


以林官的邏輯,如果這是一宗謀殺案,受害人已不在人世,上不了庭,作不了供,那即使當場逮捕了殺人犯,即使CCTV拍下殺人經過,也會因為受害者說不出受害情況,定不了罪,對嗎?官字豈只兩個口,黃官更有7個口呢!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9月20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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