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動罪之構成
恐怖活動罪之構成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恐怖主義活動嚴重威脅着國家或地區的安全和秩序,因此,許多國家與地區紛紛採取反恐對策,不僅頒布反恐法令,而且建立反恐力量。由於恐怖分子跨境犯罪現象突出,國際間的反恐合作也日益加強。1973年起,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反恐怖主義的公約,表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於反恐存在共識。


四條主要規定


目前各地區對恐怖活動罪的規定大同小異。香港國安法對恐怖活動罪的規定主要是4條。第24條規定什麼是恐怖活動罪及處罰情況。第25條是對恐怖活動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參與者的處罰情況。這兩個法條既針對恐怖活動實施者,也針對直接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和協助恐怖活動的組織。


第26條是針對協助者(即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各種協助的人士)的處罰情況。第27條是針對宣揚、煽動實施恐怖活動者的處罰情況。


這兩個法條針對那些可能不直接參與恐怖活動,但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各種協助或準備的行為人,以及針對那些通過各種途徑宣揚、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人。


香港國安法第24條規定: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構成恐怖活動罪:(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根據第24條的規定,實施此罪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某種政治主張而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實施此罪的行為方式是用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具體表現為第24條列舉的各種行為方式。


三種不同形態


此罪的形態可以分為三種:意圖實施,可能還處於恐怖活動罪的準備狀態;威脅實施是恐怖活動罪的進一步狀態,雖然結果可能尚未發生;第三種狀態就是真正實施恐怖活動並發生犯罪結果。第24條規定,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個恐怖活動行為也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這種情況在香港可以被分別定罪量刑。


然而,第26條的規定可能是一種例外。第26條列明: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資訊、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假如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比如洗錢罪,則可以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重刑罪吸收輕刑罪。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9月5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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