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開始產生預期的震懾效力。8月10日,警方拘捕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黎智英等人,可說是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的首個突破點。另一個令人感到出乎意料的重大突破是廣東省海岸警衛隊在8月23日攔截了一艘快艇,拘捕了12名試圖潛逃台灣的港人,其中包括涉嫌「港獨」的「本土派」成員李宇軒,其他一同潛逃者則是反送中運動的「勇武派」。消息一出,我腦海即時出現這一樣的疑問:為什麼這些激進的犯罪分子能夠獲得法院批准保釋,令其有機會潛逃。首席大法官應下令對所有相關案件進行內部調查,以確定主審法官是否存在政治偏袒情況,或與辯護律師之間是否存在可疑的關係。
我對這一系列的反常事件感到不安。我在執法領域工作了36年,我了解到警方很難才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向這些組織嚴密的暴徒提出起訴,但法官一句話就讓這些罪犯逃脫,白白浪費了大量警力。首席大法官不應再對妨礙正義的行為視而不見,應該考慮我此前的建議(詳見8月25日在《中國日報》發表的《司法獨立絕不等同司法獨裁》),成立一個內部特別委員會,挑選一組政治中立、經驗豐富的法官負責審理與騷亂相關的案件,並收緊保釋標準,避免再出現棄保潛逃事件。
情報顯示,「蛇頭」偷渡港人到台灣的收費為50 萬港元一個人。那12 名潛逃犯大多數是學生,肯定大多數負擔不起偷渡費。因此幾乎可以肯定,是他們的主腦策劃並支付其潛逃費用,目的就是為了封口!
但是,這些主腦恐怕無法如願了。面對內地執法人員盤問時,這些逃犯絕不會守口如瓶。由於內地與大多數歐洲國家一樣採用大陸法系,疑犯並不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他們必須回答所有問題,內地已經有機制錄影整個盤問過程,所以審訊相當公平公正。內地執法人員有可能在以下幾方面獲得重要的證據和情報:第一,何人策劃和資助他們偷渡行動;第二,是否有黑社會參與其中;第三,在去年的暴亂中,他們有什麼同黨、中間人、金主和統率架構;第四,美國領事館和中情局人員在煽動叛亂中所扮演的角色;第五,台灣方面怎樣協助暴亂行動和暴徒的偷渡行動。先前已經有兩批暴徒和激進分子循類似途徑成功偷渡到高雄。
根據中國法規,任何中國公民在內地司法管轄區以外之地區犯下刑事罪行,均可以在內地受審。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當年轟動一時的香港賊王張子強,他在香港綁架多名富豪,最終在內地被捕和判處死刑。同樣地,這批落網的逃犯在香港犯下刑事罪行,均可以在內地受審,內地司法部門至少會起訴他們非法越境,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諷刺的是,他們當初反對引渡疑犯的逃犯條例,所以現在必須在內地服刑,然後才引渡回港,就之前所犯下的刑事罪行再度被起訴。
為免長時間在內地服刑,他們在盤問的過程中應全力配合內地人員並如實作供,亦希望他們會利用香港國安法第33條之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以助偵破其他案件,他們就會獲減刑,甚至成為控方證人以免除刑罰。在審問過程中所獲得的情報和證據無疑有助將來的執法行動,把整個「港獨」組織連根拔起,使香港得以回復安寧和穩定。
本港法庭應沒收這批逃犯的保釋金和保證金,並對他們發出拘捕令。至於較早前成功潛逃台灣的疑犯,警方應通過現有的聯絡渠道尋求引渡他們回港。值得一提的是,這些逃犯在台灣屬於非法入境者,而遣返非法入境者並不需要有引渡協議。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9月5日
圖片來源: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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