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絕不等同司法獨裁
司法獨立絕不等同司法獨裁

在廉政公署成立初期發生了一宗涉及多名警員被控包庇罪犯的貪污案。當時控方提出十多名證人指證被告,但所有被告最終被判無罪釋放。主審法官在判詞時解釋他不接受證人的口供,原因是所有控方證人均是非法經營者、妓女或黑社會成員等污點證人。他說雖然證供口徑一致,但只不過是「一堆的垃圾」,所以駁回所有證供,宣告所有被告無罪。

 

此案例說明一名主審法官擁有不可挑戰的權威,可以單憑主觀判斷來裁定案件。如果他決定不相信證人,他可以武斷地否決他們的供詞,沒有反對的餘地。

 

而多宗與「修例風波」相關的案例也是如此。我們應當知道法官也是人,他們當中難免會有人同情反對派,即使對方觸犯法例也不忍心將其送入監獄。倘若法官為了釋放被告而歪曲事實,指稱控方證人「不誠實」、「不專業」等以推翻其供詞的可信性。這種做法不但可能違反《法官行為指引》,更會損毀警隊聲譽,使其公信力陷入危機,嚴重損害香港的法治。

 

此種荒謬的判決比比皆是。在最近處理的一宗縱火案中,一名行人被點火焚燒,幾乎喪命。涉案的其中兩名夫婦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有人看到他們向受害者大聲辱罵,煽動身旁的暴徒對受害人施以火刑。兩人的行為雖然完全符合「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定義,但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至於那些承認破壞社會秩序的被捕人士,法官很多時候只是予以輕判,彷彿遺忘了刑罰須具阻嚇作用這一條基本的司法原則。早前有一名年輕人因投擲汽油彈被捕,汽油彈剛好落在已婚警員宿舍的一個單位的窗戶上,無疑是縱火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然而裁判官竟然以「窗戶當時處於密封狀態,對單位沒有造成破壞」為理由,判予被告感化令。

 

更糟的是,一些法官似乎故意讓被告有機會外逃。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他們拒絕控方提出的限制被告在保釋期間出境的請求,導致相當多的被告棄保潛逃。前「學生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就是一個好例子,其「港獨」立場廣為人知,本應被拒保釋,可是他不但獲保釋,更可自由進出香港,他就趁機潛逃英國。

 

設監察機構監察法官工作

 

因此,這些公正性受質疑的法官受到網民謾罵,很多人慨嘆: 「警察捉人,法官放人」,這實在令人沮喪。不少議員和評論都質疑法官的荒謬判決,敦促司法機構採取適當補救措施。若法官將政治偏見帶入判決的趨勢延續下去,將會損害香港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的聲譽。

 

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處理方法卻被質疑持雙重標準。當反對派投訴個別法官形容一名立場親建制被告「情操高尚」時,馬道立迅速暫停該法官審理任何涉及暴亂案件。但有法官將暴徒形容為「有抱負的年輕人」,將他們的惡行說成「理想高尚」,這些法官依然還能審判有關案件。

 

法官判決如此偏幫一方,通常只能在某些不發達的、存在司法腐敗的國家或地區裏才能看到,這種情形居然發生在香港,實在令人難過。在我們一度引以為傲的獨立的司法機構裏,在原本以判決質素高超而著稱的香港法院,這種情形卻一再發生。曾經備受尊敬的司法體系,如今竟然成為社會的譴責對象,這在我54年的執法生涯中從未曾見,實在令我感到痛心,對此,我只能得出一個結論:香港的司法獨立已經淪為司法獨裁,完全不需要問責。

 

另一個問題有關黑暴的案件大量積壓。迄今為止,警方已逮捕了9000多人,僅有2000人被起訴。此外,還有600多宗案件等待審判,一些案件的審理時間已經排到明年6月下旬。這都表明司法部門並未因為案件積壓而加速審理,無視公眾要求採取適當行動以加快司法程式。

 

那麼,應該怎麼做?

 

香港的公民社會應該設監察機構,以監督法院運作,這在美加和歐洲都非常普遍。事實上,有網站已經開展了相關的基礎工作,將所有涉及黑暴案件的法院記錄放在網站上,供大眾參考。瀏覽該網站的人很快就能發現有裁判官多次輕判參與暴亂的罪犯,這個記錄本身就應引起有關方面對該名法官審理案件的公正性進行調查。

 

更為緊迫的是首席法官應該成立一個「法官問責委員會」,負責挑選出專門的法官處理黑暴案件,這與專門設立處理國家安全案的法官名單的做法類似,以剔除那些顯然具有政治偏見的裁判法官。

 

位於該名單的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處理懸而未決的案件,清除案件積壓,這與幾年前倫敦法院應對騷亂案件的做法類似。

 

毫無疑問,司法機構正面臨一場信任危機,其獨立性和專業性正受到公眾質疑。法官應恰當懲罰罪行,而且量刑須嚴厲,才能遏止罪案。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8月26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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