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家政權罪之構成
顛覆國家政權罪之構成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針對四種非法手段

 

香港國安法第23條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2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本地《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第2A條曾規定「顛覆」:(1)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a)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b)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c)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即屬顛覆。

 

(2)任何人顛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3)第(1)及(2)款亦就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作出的第(1)款提述的任何作為而適用於他。內地《刑法》第105條規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條也規定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目的是否得逞

 

相比之下,香港國安法的顛覆罪所指向的犯罪客體不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也包括香港特區政府,更具針對性和合理性。道理非常簡單,犯罪者很可能將推翻特區政府作為第一步,進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實現其顛覆國家的最終目的。

 

毫無疑問,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和秘密的等各種手段,如策動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地方或國家政權,或者利用已經竊取的國家或地區的部分公權力,實行和平演變等。

 

從刑法理論看,顛覆罪屬行為犯,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發生。換句話說,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或香港特區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甚至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則不管其目的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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