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什麼才是攻擊性武器?手槍?利刀?斧頭?錘仔?電鑽?士巴拿?鐵棍?……法律專家說,攻擊性武器的定義,視乎你拿着那東西身處什麼環境、在做什麼事。
舉個例,你站在地盤,褲袋插把螺絲批,當然不是武器,但你在地盤跟人起爭執,拿出這螺絲批,它就成為攻擊性武器了。又譬如一張摺櫈,放在大牌檔它就是摺櫈,但如果一班黑社會在大牌檔講數時大打出手,拿起摺櫈互毆,這時候,它就成了攻擊性武器。
這是一直以來的法律解讀,直至,去年黑暴引發社會嚴重撕裂,撕裂到連法官都分了立場顏色,從此,世上再沒有攻擊性武器了。
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結的一單案就是現例,去年9月2日,警方在一名22歲男子的背包搜出士巴拿、行山杖、防毒面罩等物品,他直言物件是用作自衛及守護連儂牆之用: 「驚畀白衫人打先問朋友攞士巴拿,無意傷害他人……」,結果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林子勤認為物件一直藏於被告背包,沒拿過出來,顯示被告沒有攻擊別人的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同日,在東區法院又有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案開審,25歲的工程師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外,因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錘子、四支螺絲批、一個電鑽及一套無線電收發器並出現於非法集結現場而被捕。
裁判官何俊堯表示,因為防暴警與便衣警對被告工具袋的說法有出入,一個說他拿着工具袋,一個說工具袋是從被告背包跌出來,疑點歸於被告,結果半日就把案審結,無罪釋放。
其實為什麼警察可以搜查疑人並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那完全是為了防止罪案發生。假如一個準備持刀箍頸打劫的賊人,在警察日常巡查中被截獲並控告他藏有武器,那就能阻止罪案發生,保障市民安全。如果,要待持械匪亮出刀劍才告得入,那可能已有人命損傷了。
當刀錘、電鋸等已不再是攻擊性武器,明天我就帶把斧頭出街,因為只要放在背包,沒拿出來傷人的意圖,法官說,就不是罪。如果加句: 「斧頭是用來遇上白衣人時自衛用的」,就罪更可恕了。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8月15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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