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決定不可撼動 護港法治助渡難關
人大決定不可撼動 護港法治助渡難關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2020年7月28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向中央人民政府呈送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事宜的報告》,報告了因應近期香港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選舉的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同時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情況下立法機關空缺問題作出相關安排。特區政府將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決定推遲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合情合理,也必然得到香港廣大市民和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

 

8月8日,《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對議案作了說明。直至昨日正式通過。

 

毫無疑問,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這就必然導致立法會出現「真空期」。但是,根據基本法第66條,香港特區立法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依法行使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以及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在內的重要職能。因此,如果立法會在一年時間內空缺,將對特區政府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轉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

 

對於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後出現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是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新問題,也是香港憲制性的新問題。基本法第69條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除此之外,基本法再無提及立法會選舉推遲舉行時對空缺情況的規定。對於這種特殊情況,香港特區政府是無法自行解決的。基本法第158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也無法在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處理立法會空缺的情況下進行解釋。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對香港立法機關的空缺問題,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門決定來解決。

 

效力不容質疑不可挑戰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完全有權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對某一專門事項作出專門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其決定的效力不容置疑,不可以進行司法覆核,香港特區必須遵照執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8月11日表決通過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決定的主要內容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當然,決定沒有對日前被選舉主任取消第七屆立法會參選資格的四名議員是否可以繼續延任一年作出規定。也可能意味着這四名議員可以繼續延任一年。或許有些市民對決定未提及四名議員的去留感到不能理解:這四名議員知道自己將失去下一屆繼續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那麼,他們在延任的一年中還會盡心盡力工作嗎?如果他們或者消極怠工、或者變本加厲地搞破壞,白白浪費納稅人的錢,又如何處置他們呢?同樣的問題其實也適用其他反對派議員。

 

但換個角度看,讓他們延任一年,估計也掀不起大浪,香港國安法已然實施,如果他們繼續實施「攬炒」行為,等於提供更多政府起訴他們的證據。這一年延任期,其實也可以視為對反對派議員的考察期,如果他們繼續濫用作為議員的權力,不認真履行議員的職責,自然有相應的法律制裁他們。筆者倒是希望這些反對派議員利用這一年的契機,改變「逢中必反」的思維,認真檢討自己過去的錯誤行為,為了香港的整體利益對政府施政進行合情合理、認真負責的監察,確保香港健康發展。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8月12日

 

原圖: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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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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