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行動至今已經兩個多月,佔領者的爭取普選訴求表達了,言論自由也在行動中展示了,但整個行動未見結果,佔領者只是不斷改變訴求,甚至提出和佔領無關的議題,以期持續動力。可是,當議題一多、動作一多,似做騷爭取曝光多於宣示初衷,對市民日常生活的不便由短暫變成數以月計,普羅市民早就感到不耐煩,希望佔領者早點歸家去。聖誕新年將至,警方是時候盡快清場,還香港一個快樂的假期。
由於有近八成市民認為要停止佔領行動,加上法院已頒布禁制令,執達吏的執行、警方的執法完全是合法合情合理。我們看不到有甚麼道理可以阻止執法,警方應該立即行動,還佔領區和平、還市民公平的道路使用權,讓大家普天同慶、安安樂樂迎接二○一五年。
另外,筆者認為應本着「首惡必究、協從不計」原則,對行動策劃者必定要嚴懲追究,對故意組織違法活動者按法律辦事,以恪守香港的法治精神,以免以後「有樣學樣」,動輒濫用自由,令社會秩序大亂,香港的繁榮穩定品牌盡喪。至於跟從者,不少是被策劃者所鼓動,未必有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動機,所以應該較寬大處理,這也符合法律精神。
筆者一向認為「立法可寬,執法須嚴」。立法從寬可保護市民不致誤墮法網,而執法從嚴才能避免人們有僥倖之心,並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尤其是故意犯法者,其情也許可憫,其罪必不可赦。無論如何自圓其說,理念如何崇高,犯法就是犯法。俗語有云:「食得鹹魚抵得渴」,首惡者應率先接受嚴肅的調查,並尊重法庭的判決及結果。法律是文明社會的基石,如果連這個基石也放棄,文明社會將不復存在。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 2014年12月10日
原圖:speakou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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