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本法》求共識為港爭普選
按《基本法》求共識為港爭普選

社會對香港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爭議不絕,部分市民對中央政府在香港實行普選的決心存疑,認為中央政府只會拖延,不會落實普選的承諾。對於這種憂慮和猜疑,早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與立法會議員見面時,已一再申明中央的決心。坊間現時較多的討論,集中在「普選」的定義,部分人士反覆指出,香港的普選制度需要根據所謂的「國際標準」去設計,筆者在此希望提出兩位法律專家的言論,與社會切磋討論。

包致金指離不開《基本法》

先引述法律學識和素養都深受社會各界認同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的看法,他四月初出席一法律講座時就表明,特首「普選毋須根據國際公約定義(人權公約),落實普選是不能對《基本法》置諸不理,香港只是特別行政區,而非獨立國家,只能在這框架下盡能力爭取。」包更指出《基本法》對普選行政長官有一定的訂明,但中間仍有不少討論空間,例如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他認為市民應走前一步,去討論如何在《基本法》規定下落實普選,而非爭論個別人士的言論。

社會上部分人士,一直漠視香港的實際政治情況,反覆宣稱根本不適用於香港的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為「國際標準」,硬要香港普選必須以此為標準。這種歪理,作為《普選法》權威的包致金把它直接戳破。

中港法律權威看法一致

事實上,畢生在西方法律體系工作的包致金,在香港普選這一議題上,亦跟中國法律權威人士的見解完全相同。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日前出席一普選問題論壇時就提到,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在香港從來不具法律效力,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是《基本法》,而非人權公約。

他又特別糾正普選模式有「國際標準」的謬論,指人權公約並無規定普選模式的「國際標準」,對普選的具體實施方式亦無明確要求,更無硬性規定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人權公約允許各國採用符合該國具體情況的實施方式,故人權公約百多個締約國的普選模式亦不盡相同,難分軒輊。

中、港兩地法律專家對香港普選的意見如出一轍,堅持香港普選模式務必依照人權公約的人士,既有炒作政治議題之嫌,亦只會打擊港人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信任,而不能令香港踏上「普選之路」。

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立法會就提到:「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實現普選的立場和誠意是不容懷疑的。否則,就不會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根本沒有提及的『普選』概念寫入《基本法》,作出莊重的法律承諾,更不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七年底的有關決定中明確普選時間表。」

中央既已表達了誠意,與其憑空質疑中央和特區政府落實普選的決心,倒不如集中精神提出和討論各個合乎《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普選方案,放棄「佔領中環」這種不切實際的行動,求同存異,找出社會各界都可接受政改方案,方為香港之福。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3年8月16日

圖:si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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