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陳志豪
作為一個國際城市,香港事務受到國際關注和評價是不意外的,可惜的是,不少西方社會對於香港事務的評論也有欠公允,完全遠離實事求是的標準。日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人權高專辦)發表聲明,表示對香港執法機構才剛實施《港區國安法》,便依法作出逮捕行動感到「震驚」。人權高專辦認為,《港區國安法》中某些罪行的定義「模糊不清」且「過於寬泛」,可能導致「歧視」或「任意」釋法和執法,從而損害對人權的保護。同時,人權高專辦會繼續分析《港區國安法》的內容是否符合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義務。
筆者讀畢聲明,反而對人權高專辦感到「震驚」一事感到「震驚」。眾所周知,《港區國安法》於6月30日經已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當晚已由特區政府刊憲,在香港生效並實施,法律條文不但可在網上公開瀏覽,傳媒亦已廣泛報道。執法機構執行一部經已生效的法律,依法逮捕並檢控涉嫌違法者,完全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治精神體現,不知人權高專辦「驚」從何來?難道經已實施的法律也要經過一段冷靜期才可執法嗎?
《港區國安法》只規定了4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關條文清晰列明僅當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觸法,並多以列舉(而非概述)的方式列明何等行為才屬犯罪,無「任意」釋法的空間。例如,破壞交通工具本就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如刑事毀壞),但僅當罪犯抱持脅迫中央政府、香港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的意圖時,才會構成《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定義的「恐怖活動罪」,控罪元素清晰。故此,人權高專辦「模糊不清」與「過於寬泛」的評論並不公正,只反映了聯合國相關部門並未認真研讀《港區國安法》。
權利和自由本就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亦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可對部分權利、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早在回歸前,《公約》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香港實施,回歸後更由《基本法》第39條明確予以保留。而《港區國安法》第4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可見,《港區國安法》非但沒有減損人權保障原則,反而重申了其在維護國家安全一事中的重要性。
此外,《港區國安法》第5條則規定了法治原則、法不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公平審訊原則、無罪假定原則,並明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第39條則規定可視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故此,《港區國安法》內容是否符合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義務,答案已經十分明顯,只要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對《港區國安法》有更清晰的了解,自會明白到很多的憂慮也是不必要的!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7月23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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