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界拒絕攬炒,不要分化,應正確認識公共工程的招標
工程界拒絕攬炒,不要分化,應正確認識公共工程的招標

早前有一位自稱支持攬炒的工程師,不知是否為了參選,却改口說現在不是時候攬炒!攬炒根本就是大錯特錯,累己累人,要全社會埋單,危害香港的穩定繁榮,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有問題就應該團結社會各方力量,想方設法解決問題,不能誤導業界,才是業界代表所為。

 

近日又見有一報上文章長篇大論,說什麽政府工程由少數中資及大型海外承建商壟斷,似乎想搞起業界分化矛盾。文章漠視特區政府招標國際化及公平性,項目規模考慮,技術及財務能力的要求,承建商員工福利培育及高度本地化,政府相關限制等現實。然而,他在職的公司也是外資公司,根據他的邏輯,他也應該離職抗議。

 

對於這些偏頗的說法,不知這發文工程師曾有否參與投標政府建造工程?故此,現在介紹特區政府公共工程的招標程序、政策及原則,以正視聽。

 

招標政策

 

特區政府公共工程的招標,是以 「最佳經濟效益」和「保持公開及公平競爭」為政策目標。

 

招標原則

 

公開及公平的競爭政府對所有投標者一視同仁,並會確保訂定的規格不會對投標者帶來不必要的障礙。政府亦會確保所有有意投標者,均獲得相同的資料。

 

合乎經濟效益

 

政府在評審投標書的過程中,會主要考慮投標者的技術資源能力,其次才是投標價、投標者過往的表現及投標書是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內所列的規格和條件等因素。

 

清晰明確的程序及作業方法為使投標者更了解與政府交易的程序及作業方法,政府會確保這些交易程序和做法清晰明確。為鼓勵承建商提交切合要求而又具競爭力的標書,政府會在招標文件內盡量提供所有必需的資料,投標標書分兩部份 ,即兩信封Envelopes, 其一是技術能力( Technical Capability ) ,其二是財務能力 (Financial Capability) 。分別由部門不同評標者分別評分,公平公正,並非一定價低者得!

 

政府在招標事宜上必須向公眾負責。此外,政府亦會向撥款的立法機關和有意投標的承建商解釋有關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公眾具有向政府問責的權利。

 

世界貿易組織

 

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世貿採購協定)的簽署成員。世貿採購協定的目標是要透過一些既定程序,確保有關協定涵蓋的採購各方公平對待所有投標者,以期為本地和外國的供應商及服務承辦商、承建商,提供開放、公平和一視同仁的競爭。

 

公共工程的投標委員會

 

公共工程的招標工作是由各工務部門負責,而招標的最高決定機關則是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兩個投標委員會負責審核招標部門提交的投標評審報告,並決定是否接納投標評審報告的建議及批出標書。

 

中央投標委員會由庫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工務局局長或其代表、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律政司人員、政府物料供應處處長及庫務局副局長,負責審批價值超逾港幣3,000萬元的建造及其他公共工程標書。

 

工務投標委員會由建築署副署長出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府工料測量師和㆒位由路政署、土木工程署及渠務署輪流派任的首長級第㆓級或以㆖之工程師。該會負責審批價值不超逾港幣3,000萬元的工務及有關的工程合約的標書。合約附有工料清單的按量數付款工程合約附有工料清單的按量數付款工

 

刊登招標公告

 

一般來說,招標公告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連續刊登兩期。若有需要,可在本地及國際報章刊登。

 

總括來說特區政府在招標事宜上必須向公眾負責,此外亦會向撥款的立法機關和有意投標的承建商解釋有關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公眾具有向政府問責的權利。

 

特區政府在公共工程承建商共有兩份認可名冊,分別為:

 

(a)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認可承建商名冊);以及

 

(b)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

 

認可承建商名冊所列的公司,已獲准承接公共工程中5大建築及土木工程類別的任何1類或多類。該5類工程為:「建築」、「海港工」、「道路及渠務」、「地盤平整」及「水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所列的供應商/專門承造商,則獲准承接50個專門工程類別的任何1類或多類。

 

承建商必須符合既定的財務、技術及管理準則,經審核才可獲准進入名列上述認可名冊,或保留名冊上的資格,作出競投、獲批公共工程合約。

 

名冊上的承建商(不包括暫時被取消投標資格者) 只可投標其已取得核准資格的工程類別及組別的公共工程合約。

 

「甲組」 - 合約指價值不超過港幣1億元的合約;

 

「乙組」-  合約指價值不超過港幣3億元的合約;

 

「丙組」-  合約指價值超過港幣3億元的合約;

 

「試用」 - 代表承建商在所列的工程類別內的資格屬於試用性質。

 

特區政府發展局在披露承辦商名冊記錄時亦會在每季更新名冊。

 

總括來說特區政府在招標事宜上必須向公眾負責,此外,亦會向撥款的立法機關和有意投標的承建商解釋有關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公眾具有向政府問責的權利。承建商必須符合既定的財務、技術及管理準則,經審核才可獲准進入名列上述認可名冊,或保留名冊上的資格,作出競投、獲批公共工程合約。

 

以「水務」工程名冊為例,大約有 70名承辦商, 當中包括有港資,中資及外資,有適合「甲組」、「乙組」、「丙組」和「試用期」資格的承建商,五花門,各式其適,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

 

因為競投公共工程,承建商是要經過一段長時間和一系列嚴肅、冗長的審批過程才能成功進入名冊,從而競投適合他們的工程。

 

有人說「近年政府工程由少數中資及大型海外承建商壟斷」,所言似是,實則偏頗。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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