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港區國安法》對香港傳媒的影響,主要跟所針對的4項罪行有關,其次是行政機關即將引入的新監管措施。
就「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這兩項罪行而言,傳媒人最需要注意的是第21條和第23條中「煽動、協助、教唆」的部分,尤其是監製或主持人在製作內容時有沒有包含相關的犯罪意圖(mens rea)──不能單純以節目內容提到某句口號,又或是接受訪問的嘉賓之政治立場,便足以斷定監製或主持人在煽動、協助或教唆──重點在於牽涉製作的人有否秉持傳媒專業,例如主持人有否質疑嘉賓的言論並提出對應而持平的觀點,抑或主持跟嘉賓就某些分裂國家的主張齊齊搖旗吶喊,兩種節目內容的性質自當截然不同。
隨時培訓恐怖分子
至於恐怖活動罪方面,跟傳媒關係較大的是第26條和第27條:前者牽涉為恐怖活動組織或人員提供訊息,以至培訓和供應技術;後者關乎宣揚恐怖主義或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當中較令人擔心的或許是傳媒為別人提供培訓、訊息或技術時,若不清楚對方是恐怖分子,則有機會無辜涉罪──同上,傳媒人在製作節目時的意圖是關鍵。另外,專業傳媒人對自己的言論是否以「宣揚」為目的,理論上亦應當有基本的認知與意識。
另一較多人關注的罪行,是第29條第(五)款關於:「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此中有兩大關鍵:第一是條文中提到通過「非法方式」,因此大部分合法出版的刊物及持牌傳媒機構所發表的內容,均不屬於非法方式;第二亦更為重要的是第29條列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此節之內,是故傳媒人是不是受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必然是能否入罪的關鍵。
當局加強指導監督
除了上述的四大罪行,第二章第一節提到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部分,也有兩條跟傳媒有關,其中第十條比較直接:就是特區政府應當通過傳媒開展國家安全教育,預計除了政府廣告(即API),國安教育節目也會陸續有來──至於早陣子被批評的香港電台教育電視部在這方面將會扮演什麼角色,尚待進一步觀察,重點視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有多着緊要交報告。
最後,第九條列明對傳媒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指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當中指導、監督和管理這三點,肯定會觸碰傳媒人的神經,但相信特區政府的官員未至於笨到會直接干預編輯自主──預期通訊事務管理局會修訂指引或另立新指引;至於所謂「必要措施」,則可能跟一直有傳聞的記者登記制度有關。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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