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今年回歸日有什麼大事,那一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前一日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並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令紛擾多時的涉港國家安全問題大局底定。
「革命」領袖四散
《港區國安法》好似一面明鏡,揭露反對派的真面目,為本港帶來新氣象,超乎預期的是其震懾力如此驚人,具體條文未公布,反對派已經紛紛作鳥獸散。
反對派基本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利用香港極為自由的言論環境誤導蠱惑群眾,他們以分裂國家,顛覆政府為目的,勾結外部勢力,激化青少年人,煽動恐怖活動。其中幾個惡名昭著的領頭人物幾天前出現在報紙頭條時,已再不是宣揚「抗爭到底」的決心,而是匆忙改口、「變節」、退出、解散,高調與過去的自己割席,用現在的潮語說是十分「淆底」,以往囂張跋扈、風光無限紛紛變「鵪鶉」。我希望《港區國安法》可以將這些人繩之以法。第二類是受第一類人蠱惑,被洗腦的大多數「群眾」。他們思想被荼毒,以為真的可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古今中外的革命都須拋頭顱、灑熱血,並非講幾句漂亮話、灑灑口水就可以。當領袖人物,包括年輕一代,如周庭、羅冠聰、黃之鋒等,面對《港區國安法》散的散,走的走,極力自保之時,我希望「群眾」們能看清楚事實真相,知道過去一直追隨的所謂領袖們如何棄追隨者而不顧。第三類便是揣着明白裝糊塗,動盪時期撈了不少政治、經濟紅利的牆頭草,為自己積累了資本。我希望《港區國安法》出台後能震懾這班人,要他們不要再信口開河、興風作浪,老實地做一些合法的、為社會好的事。
國安法條文嚴格
面對嚴厲並有針對性《港區國安法》,別有用心的人當然應該害怕。條文針對過去幾年立法會拉布,非法「佔中」,宣揚「港獨」,勾結外部勢力介入甚至操控香港政治,包括選舉,反修例風波中各種暴力破壞,以至非暴力教唆等行為一網打盡。
例如第20條至第23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或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即屬犯罪;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者出任任何公職的資格。
現在大家看到了國家以舉國之力處理涉港國家安全問題的決心,例如第14條訂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訊息不予公開,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重要的是第60條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反對派士氣大挫
反對派以往總是宣示香港病入膏肓,什麼生於亂世,需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用翻枱、攬炒的方式「自救」。筆者作為醫生,用醫生邏輯來思考這件事,給病人治療前通常要問自己3個問題:第一,這個方法是否有用,是否可行?第二,這個方法是否有副作用,甚至反作用?第三,除了這個方法有沒有其他方法?我同樣呼籲被人蠱惑的群眾,在作任何行動前想一想這3個問題他們會如何回答,清醒地想一想他們的行動是否能達到目的?有沒有反作用?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行動?
《港區國安法》出台後,反對派囂張氣焰受到極大挫折,我希望令到被蠱惑的群眾冷靜下來,擦亮眼睛,明白自己是在什麼人的領導和教導下做了什麼性質的事。希望《港區國安法》能給他們反省和教育的機會,能夠重新擁有辨別是非黑白的能力,能清醒明白國家與香港的現況,最終可以愛國、愛港,並為自己的人生尋找新的方向。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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