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港區國安法的內容,人大常委會早前公布了執行國安法的組織架構,而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有關的罪行和處罰,以及審案的法律程序,就要等到全部港區國安法頒布生效時才一併公布,亦即是法例的第3章和第4章。
對於這條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港區國安法,在法律條文公布之前,大家都以「夠唔夠辣」來做推測,用「辣」來做衡量,則會受到政治立場和利益左右。對泛民和那些激進派而言,最好就是根本不立法,因為所有相關立法行為,他們是首當其衝;而對於一般市民,最直接相關是法例會否過於空泛,讓他們不自覺地掉入法網,和「辣」不「辣」沒有直接關係。所以個人對國安法的三大關鍵部分,即是組織、刑罰和審判,是從「管用」和「夠用」為兩大原則來思考。
中央政府下定決心立港區國安法,其背景原因,不必再在本欄重複,過去幾年,尤其是去年的暴力行為是肇因。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先後多次進行民意調查,結果說明,一般市民在大原則上,是認同香港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最新一次是69%。經過反修例運動,認為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出現漏洞的,最新一次調查也有55%;對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認為有需要立法的佔52%,認為沒有需要的只有38%。多次民調的結果大致上是穩定的。所以在原則上而言,國安法是有大多數的民意支持,問題就是在國安法與香港的原有制度的配合,以及和市民的權利作出平衡和保護。為此,用「辣」與「不辣」的角度,就不是最全面了解立法影響的角度。中央今次下定決心立法,考慮的因素眾多,也付上相當代價,所以法例必須「管用」,也就是能夠把已知或預計出現在法例涵蓋那4個範圍的問題都可以解決,並起阻嚇作用,那就是「管用」。在管用之餘,中央也不希望打擊面拉得太闊,所以用力不會過猛。在法例賦予的權力,夠用即可,可以達到立港區國安法的目的之餘,仍然維持香港現行的法律和司法原則,仍然尊重國際人權公約的原則和精神。法例不作無謂的擴張,「管用」而同時又「夠用」,那就是最理想的境界。
國安法要真的管用,就是要有充分的針對性,而且對一些比較極端,但又不能排除發生可能性的情况作出預判。對於前者,大概可以用一般人形容為「夠辣」的措施,例如第4章第43條列舉了警務處除了可以使用現有調查嚴重犯罪所用的手段時,國安法再賦予警方7項權力,在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時使用。這些附加的權力,其實都是國際上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對付恐怖活動時慣用的有效手段。
而過去一年經常出現的暴力行為,部分亦劃入恐怖活動罪。而事實上,在過去一年的暴力活動中,縱火、燃爆、破壞交通工具這些行徑,沒有導致更大規模的意外和傷亡,其實是我們非常的幸運。但幸運只是一時,而不可能永遠!
國安法除了針對過去一年所發生的事件,對一些有可能在未來發生的事件也留有一手,以保證國安法管用。事實上,在未發生過去一年的事件前,香港市民仍然相信香港的政治活動是和平理性,仍然標榜百萬人遊行之秩序井然,不影響市民生活和安全。但當意料之外的「黑暴」發生,全個社會驟然間失去制衡的能力。所以國安法在強調絕大部分案件沿用香港執法部門偵查、起訴和本地審判之外,第55條列出3種情况,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就可以介入,這3種情况就是由中央包底,特區政府如無法處理的,就交由中央處理,這就是確保國安法管用的殺着。任何在港動亂勢力,最後面對的是北京中央政府,不要心存僥倖!
看完法例的6章66節,在管用方面,應該做得相當到位;在夠用方面來看,也可以看到很大程度的克制。就以第55條為例,基本的原則,就是特區內部的問題,特區自己可以解決的,都交由特區政府自行解決。中央插手的情况,要麼是特區自己有困難,又或者無法解決,至於第三種情况——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那就不是單純香港內部的問題了。
對於罪行的定義,也按輕重作出區分。對於分裂國家,就定義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而顛覆國家政權罪,就定義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要求明顯是比分裂國家來得高,而對一般市民個人的言論自由,在以上兩種罪行也有充足的保障。
反對力量會重新設計和包裝
所有法律,關鍵都在落實。整個反對力量,其中包括外國力量,都不會在立法之後馬上收兵,打擊特區政府的執行意志是他們必用的伎倆。整個反對力量都會利用七一回歸假期去讀通國安法,重新設計和包裝他們的政治立場和言論,然後選擇性地去踩一些紅線,去挑戰特區政府底線並且製造事端。立國安法,不過是換去另一個戰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20年7月2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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