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國安法宜早宜緊 政府應加強宣傳教育
涉港國安法宜早宜緊 政府應加強宣傳教育

宜早不宜遲

 

此際中、美爭鬥激烈,香港顏色革命越演越烈,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香港穩定及國家安全備受沖擊危害之時,涉港國安立法宜早不宜遲,現在算是來得及時,讓有法可依,遏止暴亂,把反中亂港份子繩之於法,重建香港。

 

宜緊不宜寬

 

涉港國安法條文宜緊不宜寬,必須與全國實施的國安法接軌,具追溯力,不宜為遷就香港情況而削足就履,變為無牙老虎,失却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既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不公平,亦成為逃犯天堂。至於最高刑罰可考慮為無期徒刑。

 

執行機制分工細緻有效

 

根據《國安法》的要求,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該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特區政府三司司長、相關局、處長等。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國安法》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特首擔任委員會主席既顯示特首的憲制權威,也明確特首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特區政府主要部門負責人成為委員會成員,明確了整個特區政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共同責任。

 

在執行層面上做好專門的執法、檢控、司法專業人員的配置,通過專門的培訓,充分借鏡各方面依法維護國安的成熟經驗,令執行法律的具體工作更加專業、到位。另外,法官的國藉和雙重効忠問题必須嚴肅解決。

 

在國家層面,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承擔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其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保留在特定情形下,辦理少數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要有移送管轄的安排

 

黑暴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案層出不窮,外部勢力把香港當作顛覆國家和特區政府的基地,要時時注意、預防「港獨」和極端政治勢力裏外勾結危害國家安全。在 一些香港「管不了」、「管不好」的「特定情形」下,中央就要出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最終責任。

 

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國安顧問,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明確分工合作,清晰界定彼此責任,共同扮演好維護國家安全「守護神」角色,保證港區(《國安法》有效實施。

 

特區政府應加强宣傳教育

 

立法以外,更須要積極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培育青少年正確思維。特區政府、教育機構及社會各界都要加強市民對憲法和基本法的正確認識,特別要增強青少年的國家意識和民族認同,提升每個人對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亦應加强港府對社會輿論的監督、管理和引導。

 

涉港國安立法,其實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的重中之重的政策。然而現在的群眾宣傳教育工作,全依賴建制社團及地區組織的業餘人士。特區政府却好像畏首畏尾,祇有行政長官及幾位相關局長出來說幾句支持的話,給人敷衍了事之感。政府新聞處擁有龐大的專業隊伍,却不見積極搞公眾宣傳,給人例行公事之感。18萬政府公務員好像事不關己,彷彿國安立法只是政治問責官員的事。特區政府擁有最多資源,應該作全方位的群眾宣傳教育工作,可包括:

 

a)高官不停接受傳媒訪問;

b)政府新聞處在傳媒、地區、人流集中處作廣泛宣傳;

c)各政府部門安排員工主動向群眾宣傳,設立街站等,推動社会各階層支持立法。

d)公務員在這方面的表現應該列入考勤之內,作為升職、加薪考慮。

 

其實北京立法也是香港基本法允許的,不發生剝奪香港立法權的問題,有人向外國投訴,反為有違基本法。此舉更加強北京當局推動香港《國安法》的心意。《國安法》在香港立法後即無退路,關鍵在於如何有序,有效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强主動釋法,防範於未然。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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