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從新華社報道關於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摘要中,可以清楚看出當局對今年9月參選立法會選舉人士的基本要求:
「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並在此前設下,訂明「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特首指派法官 符法律原則
也就是說,參選者在簽署文件或宣誓時,她或他所表示的「擁護」和「效忠」,都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基礎。
草案亦訂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具體而言,若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的人不承諾自己願意維護國家安全、或者表示不願意遵守港區國安法,以至否定其法律效力的話,應該會被取消選舉資格。
以上要求對建制派自不是問題。然而對反對派來說,目前他們表示最不能接受的主要有兩點爭議:
第一,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第二,由中央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加入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兩大爭議當中,又以「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此項新安排惹來更多質疑,反對的輿論,主要批評做法違反司法公正、跟司法獨立相違背,甚至指由特首挑選法官,便等同「人治」。
涉國安案件 須國家層次處理
這類批評的最大盲點,是認為被派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會作出偏頗不公的裁決,恍似這些法官會直接由特首指揮審案——問題是法官若真的如扯綫木偶般審案,又或是表現偏頗不公,那麼他們在其他案件的裁決中,亦必定有前科——不過,如果這些被指派的法官過往經常審判不公,那司法機關亦應該一早以既定機制處理,根本不可能讓他們再審理任何案件,遑論涉及國家安全的大案。
事實上,所謂「司法獨立」在定義層面,本來就跟特首任命法官無關——其核心精神完整載於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換言之,司法獨立的兩大核心元素,乃是:(1)審判時不受任何干涉;和(2)履行審判職責不受法律追究,故不能曲解司法獨立關乎法官任命。何況,基本法原本就訂明特區法官皆由行政長官任命,即第48條第款之職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所以由特首指派法官,於法理並無不妥。
從另一角度分析,由行政長官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不單沒問題,更反而符合法律原則,絕非純粹由執行層面出發的某種技術性安排——因為涉及國安的案件必須要在「國」的層次及高度去處理,但國家在特區的代表,卻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而是特首,所以指派法官審理「國家層面」的案件之權力,便不可以像其他案件般由各級法院中較資深法官指派,而必須順着基本法定義,落在中央政府在特區的正式代表:特首身上。
國安顧問來港 3層次考量
至於另一爭議又如何?有評論和議員指由中央指派「國安顧問」進入特區的維護國安委員會,猶如加插「黨委書記」或「太上皇」到香港。這種論調明顯忽略了3個層次的考量:
其一,就法律層面而言,今次草案摘要已表明,這位國安顧問只會向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而如何執行國安政策措施的決定權在香港,即由行政長官承擔最終責任。
其二,由制度設計的角度看,自今年2月中旬,港澳辦領導層變為一名「副國級」再輔以三名「正部級」之後,港澳辦實質上早已升格。現在設國安顧問一職,只是順着此前鋪排繼續執行——由此推斷,國安顧問的聯繫、協調與傳話功能,當高於其指揮職能。
其三,從權力制衡的方向分析,正因行政長官多了上述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的權力,又擔任負責執行國安措施的委員會之主席,中央直接監督香港的國安委員會如何運作,便有其check-and-balance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意義:最極端情況,是行政長官之所作所為已構成國安威脅,於是這方面的監控和制約,便必須由中央指派的國安顧問負責。
倡增監督機制 問責特首官員
跟坊間某些危言聳聽謂之「一國兩制已死」或「國安法令香港變成一國一制」的說法剛好相反,這次的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摘要,雖然尚未完全披露條例所有細節,但其骨架脈絡依然緊跟一國兩制的最大特色:以特首作為國家授權管治特區的代表,執行國家的治港方針、政策和措施——即使維護國家安全屬於頂級關鍵政策,中央政府尚堅持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另立港區國安法,而除非特區進入緊急狀態,否則中央不會直接干預——也就是一國之內,仍有兩制。不過,由於特首的權力將隨着港區國安法實施進一步擴大,中央須在法例內加入直接監督機制,從而向特首及其他相關官員問責。
原文轉載自《經濟通》 2020年6月22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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