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偵朋友告訴我一次親身經歷……
那是一宗毒品交易案,目標人物已被盯上,只等候買家出現,就可以一網成擒。
從前這類案件,電影情節都有得拍,跟蹤、監視、竊聽,然後集齊人證物證拘捕。然而,自從有了人權法、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等等令執法者縛手縛腳的新例,偷拍私人地方、安裝偷聽器攝錄機、電話監聽等過去警察常用的查案手段,都不能再隨便使用。沒有法官特別批准,警察跟蹤、勾線、偷拍都屬犯法行為,所取得的資料亦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那回,刑警做足功夫,一早就向法庭申請了偷拍監視授權,毒販注定是甕中之鱉了。
在毒竇對面屋監視偷拍了幾個日夜,這天,終於有動靜了。眼見買家賣家聚首一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刑警就像電影中的幹探,一聲「Action」,警察四面八方掩至毒品交易單位,連帶那位在對面屋負責監視的刑警也跑過來幫手拘捕。急趕之下,竟忘了關掉正在錄影的攝錄機,就這樣出事了。
當夜的搜捕本來很成功,明明當場逮捕,明明人贓並獲,但辯方律師在庭上打的觀點,卻跟這些人證物證一點關係都沒有。律師說,當日法庭頒下的偷錄授權,只適用於查案期間,但當晚警員在進行拘捕時仍未關機,明顯是違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疑點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此案的毒販全部無罪釋放。
說這案例,目的是要告訴大家,如果港區國安法用現有的警察、根據現有法例來執行,肯定會成為無牙老虎,就像之前立下的「禁蒙面法」一樣,空有法,難執行。
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查證,竊聽、偷拍幾乎是指定動作。看今日法例對香港警察工作的掣肘,如果用他們來執行國安法而無豁免機制,前線警察不單動輒得咎,更是寸步難行。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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