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時事評論員馮煒光
大家可能沒有留意到5月28日全國人大高票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決定的最後一句話:「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立法權。故此,「港區國安法」雖然未有細節,但其所涉的四大國安罪行,其實已經自5月28日全國人大高票通過《決定》那一刻,已令行禁止。
當然四大罪行中,有些可能要一些具體細節才能證實入罪,例如組織及參與恐佈活動。然而有些卻不證自明,例如高呼「香港獨立,唯一出路」、「香港民族,獨立自決」,這些和《基本法》第一條明顯扺觸,而且也難以用「言論自由」作擋箭牌。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便曾舉了一個例子,你在飛機上可否用「言論自由」作擋箭牌,高呼「我要刧機」?這當然是不行的。又或者在日常生活中,當有人見到心儀的對象,能否以「言論自由」、「以下純屬講笑咋」作擋箭牌,然後說「我想你/妳今晚陪我過一夜」?同理,不能如陳文敏所言,要有行動,甚至有「暴力行動」才算觸犯分裂國家罪。用上述兩個例子,陳的「只有言論沒有行動不算犯法」論,是站不住腳的。
港人尤其黃絲不看內地憲法,可能忽略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組織都有權制定法律,其決定也是法律一部分。因此「攬炒派」不應再去觸犯這4個罪行。至少黃絲不應再在甚麼集會,甚麼「和你LUNCH」時喊「港獨」口號,更不應煽動年輕人去喊這個口號。
至於黃之鋒、張崑陽近日仍志得意滿地呼籲「外國制裁我國」,攪甚麼「國際戰線」,筆者也呼籲他們回頭是岸吧,不要再在本周末攪甚麼「公投」了。於理,這些行動是和14億全國人民對著幹,純屬螳臂擋車,不自量力。於情,香港人是中國人一份子,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於理,全球的國際城市如倫敦、紐約都有國安法,為何同屬國際城市的香港便不能有國安法?於法,《基本法》第一條便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攬炒派」好,「香港眾志」好,怎能一面高舉《基本法》內的人權自由,一面又否定《基本法》第一條,這根本是法理不通,邏輯犯駁。
都說5月28日是香港歷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日,也是香港政局的大轉折日,原來當日全國人大經久不落的掌聲是對香港重回正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讚歌﹗
原文轉載自《點新聞》 2020年6月19日
原圖: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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