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人權準則看國安法
從國際人權準則看國安法

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陳志豪


有攬炒派人士批評,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會損害港人原有的人權自由。但筆者想指出,無限制的絕對性人權自由是從來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在一個社會存在。部分港人總以為人權自由不應受到限制,只是受到過去很長時間的一種「只談權利,不講責任」的錯誤宣傳教育所誤導而已,現實世界從來不是如此的。

 

事實上,即使依據國際間的權威人權公約,例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清楚說明了人權自由是有限制的,其中多條條文更直接指出個人或社群的權利和自由,是受到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之約束的。例如《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便指出,個人的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是可以受到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法律所限制;第19 條指出,個人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但同時負有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特殊義務和責任;第21條則表示,和平集會的權利可受到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法律所限制;第22條則指出結社自由可受到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法律所限制。

 

可見,即使依據國際公約及國際標準,國家安全同樣是置於較個人權利和自由更加高的位置。畢竟,一旦一個國家連主權安全也保障不了,連公共安全或秩序也維護不了,還談什麼國民的人身安全?中國近代史也經歷過一段喪權辱國、被西方列國侵擾的階段,那時候的中國人有什麼人權可言呢?此時此際,不少中東國家仍陷於戰火或動亂之中,國不成國,當地人民又談什麼人權自由呢?歷史及國際社會的經驗有力地說明了,國家安全是個人自由和人權的前提,國家安全得不到保障,個人的人權自由亦不會有保障。

 

外部勢力及攬炒派反對港區國安法立法,企圖令香港繼續成為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的缺口,這符合國家與香港的利益嗎?攬炒派有人說中央及香港的領導人非由普選產生,所以無權制定國安法,但沒有普選就可以不維護國家安全,這種論述站得住腳嗎?參照西方國家的歷史,難道他們是先有普選,才再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嗎?顯然不是。

 

不在乎國家安全的國家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正常國家,攬炒派反對港區國安法立法,其訴求脫離國際準則,虛妄荒謬,他們始終沉醉於一個虛幻的夢境。至於那些反對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的外部勢力,他們是否連《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準則也要否定呢?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0年6月19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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