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盧偉國
立法會日前三讀通過《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草案》,旨在訂立規管機制,消防處處長和屋宇署署長將獲賦權採取執法行動,要求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興建,或在該日或之前有建築圖則首次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的工廈的擁有人及佔用人,把該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水平提升至規定的標準。
目前,《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均訂有條文,分別要求某些種類的商業處所,及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提升消防安全措施,為其佔用人及使用人提供更佳的保障。然而,工業建築物並不受上述條例所訂的規管架構所規管。工廈的規劃、設計和建造須符合當時的《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在提交相關建築圖則時有效的作業守則,包括屋宇署公布的作業守則內有關消防安全建造的規定,以及消防處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內的相關規定。
雖然現有工廈一般符合其興建時的消防安全標準,但在消防處及屋宇署現時實施的作業守則公布前興建的工廈的消防安全標準,有可能與最新規定的標準有一定距離。由於某些舊式工廈的火警風險近年受到市民大眾關注,確有必要藉條例草案訂立措施,把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提升至現今的標準。
1100幢工廈1987年前落成
議員在審議過程中表達了多個關注事項。首先,是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當局表示,全港目前約有一千一百幢工廈在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已涵蓋大部分將受規管的建築物。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當局也會全面巡查。此外,該法例會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會率先處理於一九七三年三月或之前興建的約四百幢工廈,因為該類工廈大多數沒有安裝自動花灑系統,然後才會處理其餘的目標工廈。每幢目標工廈所需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會視乎個別工廈的實際條件,例如樓高、面積、間隔及樓宇現有消防裝置等因素而定。而在工廈活化計畫下,部分目標工廈可能已獲批准進行改裝工程,以進行非工業活動,法例仍適用於該些工廈。
其次,一些業主在舊式樓宇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時,往往遇到實際環境限制,以至無法在樓宇安裝消防水缸,為自動花灑系統或消防栓及喉轆系統供水。當局表示,消防處和屋宇署會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如果擁有人或佔用人面對實際困難,例如受其樓宇的建築結構、空間或技術所限制,以至條例草案擬議附表一或三所列的任何特定消防安全規定明顯不可行,執行當局在不損害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可根據條例草案第七條,具體指明擁有人或佔用人須採取附表以外的替代措施。
個案主任跟進技術協助
另一方面,擁有人或佔用人也可向執行當局提供理據,申請採取某些替代措施。執行當局會以靈活務實的方式考慮每宗申請。同時,根據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消防處和屋宇署會各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分別由其助理處長/助理署長出任主席,成員包括當局的代表、相關專業人士、學術界人士以及具相關專長的公眾人士,務求從不同角度就擬議的替代措施提出意見。
然而,目標工廈擁有人或佔用人遵從執行當局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時,仍有可能遇上技術或財政困難。當局表示,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委派個案主任,專責跟進個別目標工廈,在技術方面提供意見及協助。至於財政支援方面,目標工廈擁有人如有需要,可向屋宇署申請「樓宇安全貸款計畫」,以改善其樓宇的安全狀況,包括進行條例草案要求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而每個單位的貸款額上限為一百萬元。
我認為,改善舊工廈的消防安全有助消除隱患,加強保障廣大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加強宣傳該法例,並為目標工廈擁有人提供適當的技術和財政支援,同樣不可少。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20年6月18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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