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最近港府為《港區國安法》做了不少宣傳,預料具體的內容快將出爐。另一邊廂,泛民陣營也頻頻「開火」,幾乎每一天都可以見到他們在鏡頭前面妖魔化《國安法》。他們對《國安法》諸多批評是意料中事,作為香港市民要對《國安法》抱持正確的認識,才能識破反對派的詭辯而免於被人誤導。以下筆者駁斥三個常見的錯誤觀點:
考慮香港實況非照搬法例
第一個錯誤觀點是所謂「僭建」基本法。一旦納入附件三就是基本法的一部分,何況法例亦應與時並進。一個例子就是於二○一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加入了附件三;但即使如此,香港還是需要本地立法,這是由於全國性法律的具體條文始終不完全適用於香港。同樣道理,內地大可以把內地採用的《國安法》直接納入附件三,這是最簡單的做法。但今次中央政府沒有這樣做,正好反映了中央考慮到香港「一國兩制」的實際情況,不採取過去直接把內地法律照搬到附件三的做法,才要不厭其煩地建立一套適合香港的《港區國安法》。這是尊重「一國兩制」的表現,充分顯示出中央對香港的誠意。而且中央官員亦已表示,儘管有了《港區國安法》,香港仍須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可見在此事上香港仍有重要的角色。
第二個錯誤觀點是內地機構可以隨時介入香港的司法程序。對此,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出,內地的部門在內地也要依法辦事,在香港不可能無拘無束。反對派尤其針對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中央保留了一定的管轄權,但這種保留其實相當合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當中可能牽涉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一旦泄漏便可能危害全國,故中央保留權力是適當的做法。當然,這類大案非常罕見,絕對不是一般香港市民有可能會觸犯的案件了。反對派亦提到基本法第十九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所有本港案件均有審判權,但他們只說出了事實的一半,因為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香港從來沒有管轄權,因此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理應同屬這一類。
涉國防外交港無管轄權
第三個錯誤觀點是中央政府不應在港設立國安機構。但法律始終需要執行,而牽涉國安的案件相當專業,香港的執法部門從未在此方面正式受訓,未必具有相關的辦案能力。因此,在香港另立國安機構是出於實際需要。當然,具體情況仍有待落實,但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安機構都由中央政府直轄,而「一國兩制」之下國家安全本屬中央事權,故由中央政府設立國安機構亦無不妥。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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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hk
4年前j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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